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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广告应注意哪些

时间:2024-01-30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规范教育培训广告宣传,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现就教育培训广告中应注意的几点重要事项做出以下提示:

  一、教育培训广告要树立正确的宣传导向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教育培训广告应当合规合法、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宣扬乐观开朗、积极向上的正能量,传递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

  二、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对教育、培训效果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内容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如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保证升学”“100%考试通过”“保证获得学位”“保证提高多少分”等保证培训效果的内容,容易对教育培训服务对象产生误导,涉嫌违法。

  三、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内容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如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含有“官方指定合作办学”“某某机构命题组”“阅卷组成员”等内容,企图让学生及家长认为与考试出题机构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使人产生“可能有内部消息”“可能有真题”等不正当想法,涉嫌违法。

  四、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某些单位或个人作推荐、证明

  《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在教育培训广告中利用“名师大师”“知名院校”“状元学员”等单位或个人的权威性、公信力或个人非典型案例进行推荐证明,涉嫌违法。

  五、教育培训广告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根据《广告法》第八条规定,教育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此外,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应当理性客观,不得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如编造“考纲变化”“考试难度加大”“学制延长”等政策变化用语,“最新通知”“好消息”“新政”等涉嫌诱导点击的描述,“满班预警”“再不努力就要落后”“不提前学习就会被其他同学甩在后面”等烘托、渲染紧张焦虑氛围的内容。在此,提醒广大学生及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成才观,不跟风、不盲目,面对教育培训的广告宣传,客观理智对待,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供稿:广告与网络交易监测中心)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1/t20240126_3546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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