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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已发布 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时间:2024-01-19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4年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88号令公布《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 ( 以下简称《规定》 ),将于202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规定》从改革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和严格市场监管的角度提出了多项重要制度和措施,有效破解企业被冒名登记难题,对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推动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严格投资人核验要求,确保企业身份真实。自然人和法人作为出资人都需配合登记机关进行身份核验。投资人为法人的,应当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进行身份核验;未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自然人应当进行实名验证。实名验证制度的完善有助于从源头上防范企业被他人假冒的问题。

  《规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国企出资管理。明确建立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强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协作。在办理国有企业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查验比对国有企业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信息查验比对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规定》完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调查处置程序。规范登记机关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的受理方式、时限、调查期限、社会公示和鉴定出具制度以及具体工作流程,对属地登记机关防范和查处违法行为提供了较为具体的详细指导;也为被假冒登记的企业正当权益的维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救济渠道。

  《规定》加强责任追究,加大对冒名登记行为的查处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明确要求中介机构在办理登记业务时应当标明其代理身份,对于中介机构多次从事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统筹发展与安全,活力与秩序,是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深入贯彻落实《规定》,准确把握审核标准,进一步严格实名登记等前端预防手段,迭代更新“e窗通”微信小程序实名认证途径,将身份认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证明关联材料纳入登记申请文书并存档备案,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方式加强法人股东的身份核验,为企业提供更加安全有序的登记服务;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加强与重点企业的密切沟通,提升分析研究能力,预判可能存在冒名登记的风险点,适时启动实质核查程序,最大限度防范假冒企业登记行为。同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对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推动形成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体系,以高水平的市场监管助力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供稿:登记处)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401/t20240115_3536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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