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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市场监管委印发《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经营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今年3月1日生效实施。
根据《通知》,除名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登记的经营主体,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一是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满2年,且近2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二是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进行醒目标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除名标记经营主体查询页面和信息标签,将增加“已除名”的红色标签,点击标签可查看除名标记来源情形。
为了保障主体权益,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仍为存续状态,可以依法从事各类市场经营活动。市场监管部门将积极履行行政服务职责,指导督促有经营意愿的经营主体开展信用修复,也可以协助办理清算、申请注销等退出程序。被除名标记的经营主体积极进行信用修复的,一经达到解除除名标记条件的,由软件系统自动终止除名标记和信息公示,最快速度地减轻对经营主体的影响,恢复正常状态。
通过对这些主体的除名标记和醒目标识,市场监管部门将有效发挥“除名标记+信息公示”的惩戒作用,为广大合规经营主体提示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公正、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为除名制度在全市范围复制推广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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