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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等重要部署,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近日,经市政府批准,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和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北京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共6章35条,分为总则、审查程序、评估和清理、政策措施抽查、监督和责任追究、附则,在审查程序、评估清理、监督追责等方面细化实化有关规定,以更高质量更大力度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着力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
《程序规定》紧密围绕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等要求,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框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加强衔接,遵循《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聚焦制度实施中存在的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环节衔接不够明确,第三方机构与社会监督等作用发挥在程序中体现不够充分等问题,以规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流程为主线,通过完善规则、优化机制、强化监督、加强保障,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切实提升制度权威和效能。
《程序规定》主要有两大亮点:
一是工作流程更加清晰规范
优化了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提出了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数量要求。规定政策制定机关通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式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如未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视为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采用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如利害关系人数量不满足要求,需要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理由。同时,对于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联合发文各部门的职责以及提出咨询的程序和流程均做出了规定,以此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规范性。
二是评估抽查更加严格有序
确立了市级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对本级政策制定机关和区级协调机制的评估、清理工作的评审评议机制,同时规定由市协调办负责全市抽查工作,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区政策措施抽查机制,对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参与机构以及规定抽查结果的处理方式也作出了相应规定。
《程序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政策制定机关公平公开、科学严格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为提升首都营商环境、推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公平竞争制度做出有意义的探索和贡献。
(供稿:公平竞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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