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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市监发〔2023〕622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集2024年国家和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
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各国家和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各计量器具生产制造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做好2024年国家和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计划编制工作,提高计划项目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计量工作实际,省局决定向全省计量领域广泛征集2024年国家和陕西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及宣贯项目,现就征集计划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项目内容
(一)2024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建议项目。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紧贴产业、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计量监管需求,立足当前计量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发展的实际,通过调研论证提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项目,提出2024 年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建议项目,并填写《国家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于2024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局,由省局评审汇总后统一报送国家总局。
(二)2024年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围绕服务“十四五”时期我省24条重点产业链发展,着眼陕西高质量发展需求和法制计量需要,对国家或相关行业部门尚未制定相应计量技术规范的可提出制定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项目建议,由申报单位填写《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申请书》(见附件2)和《2024 年陕西省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一览表》(见附件3),于2024年3月25日前报送省局计量处。
(三)2024年国家和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建议项目。由各省级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分别提出国家和陕西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宣贯建议项目。每个委员会申报国家宣贯建议项目不少于1 项,省级宣贯项目建议不少于2 个项目,于2024年1月10 日前报省局,由省局统一审核并印发年度宣贯计划,由各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实施。
二、申报具备条件
(一)瞄准国家和我省计量技术规范体系薄弱环节,紧贴陕西高质量发展需求和法制计量需要,根据工作实际,通过调研、科学实验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申报项目,鼓励各类计量技术机构、有关社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计量器具制造企业等积极参与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
(二)各申报单位要深入调查研究,倡导以强带弱、以老带新,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或从业经历的技术人员,可推荐参加相应领域规范的制修订项目。
(三)申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充分考虑计量技术规范与国内外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兼容性,且未纳入近期全国计量专业技术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制修订计划。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专业和人才优势,积极组织申报项目,要深入调研动员,严格程序规范,加大投入保障,确保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公正性、前瞻性和实用性,统筹申报,优中选优,保证计量技术规范的质量。
(二)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遴选项目。省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多方公开征求意见,符合要求的项目将推荐国家总局或列入省级项目立项计划,请项目推荐单位/推荐人做好现场答辩准备。
(三)要注意与国家各专业委员会、各兄弟省局、本专业领域相关单位保持有效沟通,了解国际国内工作动态,交流计量科研经验,不断提升我省科学计量水平。各单位在报送申报材料前要查新确认所申报项目未列入国家制修订计划,注明与相似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和地方规范之间的差异性、创新性等。
(四)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和宣贯工作由省局统一管理,相关单位和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分工实施。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通知精神和省局规定要求,按程序按时限报送相关资料和工作计划,按计划按节点抓好项目具体落实,严防误时误事。对已经评审项目,要多方征求意见,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请各单位登录网站http://219.144.185.184:10010/地方计量技术规范平台报送或发送邮箱:sxsscjgjlc@163.com。
联系人:魏俊南,电话:86138608。
附件:1.《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2.《陕西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制修订申请书》
3.《2024年陕西省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申报一览表》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项目建议书
(2024年)
提出建议单位(盖章): 联系人:
建议制定或修订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 | (说明:建议修订的,请列出所有拟代替规范名称及编号) | |
规范相关计量器具的制造、使用和管理情况 | ||
制定或修订规范 的必要性 | ||
制定或修订规范的可 行性(如:技术机构是否已具备相关技术能力、计量器具制造和使用单位是否能满足新的技术要求等)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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