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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号令来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时应当索取哪些凭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需要了解的新规定之三

时间:2023-12-17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编者按: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我们特地编写了本系列宣传内容,希望能够帮助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办法》,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市场秩序。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作为销售者,您在采购食用农产品产品时是否知道应当索取哪些凭证?这些凭证不仅是采购的必要步骤,更是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关键环节。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索取哪些凭证。

  一、《办法》要求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索取哪些凭证?

  1.进货凭证

  进货凭证是指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向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能够体现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如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

  2.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主要包括3种形式:

  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是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

  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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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销售者采购肉类的应当索取留存的凭证

  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

  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采购时的注意事项

  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审核管理,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三、《办法》对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进货查验的要求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供稿:食品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处)

  


原文链接:https://scjgj.beijing.gov.cn/zwxx/scjgdt/202312/t20231212_34961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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