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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食品安全领域,集中力量“铁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市场主体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现将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食品安全等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宁县鹏程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三和祥醇香菜籽油案
2023年2月9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宁县鹏程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三和祥醇香菜籽油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掺杂掺假菜籽油12瓶、罚没款6.70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3日,永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抽检监测(省级专项)2022年宁夏食用植物油专项抽检计划任务,依法对永宁县鹏程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和祥醇香菜籽油抽样检验,该批次菜籽油棕榈酸(C16:0),花生一烯酸(C20:1),芥酸(C22:1),亚油酸(C18:2)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21《菜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31日使用552斤菜籽原料,压榨生产了20瓶三和祥醇香菜籽油,每件4瓶,每瓶5L,成本价每瓶61元,全部售出。2022年9月25日,永宁县鹏程粮油有限公司发出了产品召回通知,召回了12瓶涉案菜籽油,其余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用植物油是人们日常的生活必需品,其质量水平关乎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市面上一些掺假或劣质油超量添加非法添加剂,不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更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食用油掺假掺杂等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案例2 灵武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灵武市强氏喜阿婆粥饼店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案
2023年4月27日,灵武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灵武市强氏喜阿婆粥饼店销售不符合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06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5日,灵武市市场监管局委托内蒙古华测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灵武市强氏喜阿婆粥饼店销售的花卷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灵武市强氏喜阿婆粥饼店销售的大花卷所检项目中铝残留量的实测值为“88.1mg/kg”,小花卷所检项目中铝残留量的实测值为“84.3mg/kg”,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标准指标,均为不合格花卷。经查,当事人的面点房的调料区内放有半袋“钻星”牌泡打粉(净含量:250g,配料中含硫酸铝铵),当事人不能提供添加剂使用记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规定,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当事人在制作花卷的过程中添加了泡打粉(配料中含硫酸铝铵),导致制作出的花卷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规定,灵武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禁用三种含铝食品添加剂,馒头、发糕等面制品中不得使用明矾等含铝膨松剂,膨化食品中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添加剂。泡打粉是许多面食常用的添加剂,它的主要作用是可以产生气体,使食品的体积膨大。近年来,馒头、包子等发酵面制品加工者也开始使用泡打粉,使得加工的馒头、包子体积大而饱满。长期食用铝超标的食品对身体危害很大,要尽量避免购买过于蓬松的面制品,以免影响身体健康。
案例3 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每时每刻自助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及经营以假充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3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每时每刻自助餐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及经营以假充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每时每刻自助餐厅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区陈列的各种自主选择的水产品、肉类等均没有标明名称。经查,当事人店内的吧台及前厅发现有火锅、烤肉、牛排等宣传字样,餐品陈列区未发现鸭肉、鸭排的标识,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经营者及管理人员销售区陈列的肉类餐品都是什么,均回答各种肉类餐品都是牛肉,当事人销售的自助肉排餐品会使消费者误认为都是牛肉制成的,涉嫌欺诈消费者。同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货架上有超过保质期的蓝莓果酱、柑橘果馅各1桶及冷藏柜中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加工的糕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食品安全问题,要勇于向行业乱象“亮剑”,向经营销售假冒牛羊肉类的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惩违法,对照行业标准、计量、价格等方面多角度、多维度进行执法检查,推动形成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机制;要完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对食品加工、生产、供应等过程进行全程追溯,确保乱象治理到位、“顽疾”解决到位、露头必打的高压态势。
案例4 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铜峡市明珠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3 年5月30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青铜峡市明珠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5.32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6日,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青铜峡市明珠圆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老爷子 ”糯米锅巴 ,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6日生产“老爷子”糯米锅巴540袋,每袋500g,每袋成本价格为3.98元,以每袋10元价格出厂销售,货值金额5400元,获取利润3250.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青铜峡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菌落总数”是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中的主要指标,表示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在糯米锅巴生产加工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5 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查处吴忠市利通区李氏烤串店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2月23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依法对吴忠市利通区李氏烤串店生产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01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8日,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接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吴忠市利通区李氏烤串店自制的烤牛肉筋、烤牛肉串、烤鸡翅,经抽样检验,苯并[α]芘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9日自行在店内制作烤牛肉筋80串,以1元/串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80元,当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每串获得利润0.2元,共计获得利润1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相关规定,吴忠市市场监管局利通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苯并芘存在于煤焦油中,而煤焦油可见于汽车废气(尤其是柴油引擎)、烟草与木材燃烧产生的烟,以及炭烤食物中,具有一定致癌性、致畸性、致突变性。按照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规定,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中苯并[a]芘最大限量值为10μg/kg。其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一是原料污染,如油料收储、晾晒不当,从环境、包装、机械收获、运输等过程中引入污染;二是生产中关键工艺控制不当等。
案例6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曹某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 年 4 月 26 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某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及原料、罚没款共计1.0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泾源县公安局《移送案件通知书》:曹某某销售的配制酒中检测出胭脂红与日落黄,但含量符合国家标准,不构成犯罪,同时发现其无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手续,决定将全案移送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2023年4月20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同村村民购进白酒和鹿鞭、鹿茸、鹿心、鹿筋及中药材等原料(产品合格资质无从查证),自行将上述原料简单混合后制成配制酒,用于农村集市自售获利;原酒用完后,当事人再自购桶装白酒进行添加。此外,当事人在经营中以“全鹿酒”小广告卡片进行推销,宣称所卖品具有“壮阳补肾、补气养血、养血通脉、强筋健骨”等功效,但当事人称宣传内容系其个人主观臆断、并无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未取得任何证照资质。涉案货值金额3.18万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万元、小广告卡片费用1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为获取利益,采购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在农村集市不定点流动售卖,妄图逃避监管,给群众的健康安全带来潜在风险。农村地区不是监管盲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打击,对相关从业者尤其是农村地区食品生产经营者以震慑,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
案例7 隆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隆德县六盘人精菜馆超范围经营食品、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案
2023年5月9日,隆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隆德县六盘人精菜馆超范围经营食品、食品标识与食品包装分离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没款961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9日,隆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开展网络食品安全检查,发现隆德县六盘人精菜馆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但当事人提供的菜单上印有“凉拌肚丝”“自制皮冻”等25种凉菜宣传彩页,在其美团外卖“手机APP”平台商品管理模块有精品凉菜自制凉菜、爽口萝卜等31种凉菜,同时在当事人冰柜内发现未贴食品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猪耳朵熟食)59袋。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凉菜共计19种56份,销售金额1614.69元。当事人于2023年3月7日在兰州市城关区焦家湾食品商业广场购进预包装食品熟食猪耳朵1箱、规格15kg,购进价格87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隆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未申请核准冷食类制售,擅自在网络平台和店内经营凉菜。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违法行为发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力的震慑了违法行为。
案例8 泾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泾六盘蜂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的说明书不符合规定案
2023年5月29日,泾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泾六盘蜂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食品的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说明书、罚没款6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0日,泾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宁夏市场监督管理平台投诉单》,依法对宁夏泾六盘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泾源县世纪购物中心租赁专柜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宁夏泾六盘蜂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泾源县世纪购物中心租赁专柜,销售自产蜂蜜。当事人涉案产品说明书印有5大宣传模块,蜂胶、蜂花粉、蜂蜜、蜂王浆分别使用了“增强免疫调节血脂”“甜蜜的药”“调理脾胃虑弱等、病后体虚、肠燥便秘、口干咽燥、干咳无痰、 腹疼痛”“蜂王浆可调理亚健康问题,心脑血管病,糖尿病,可提高记忆力,促进肝组织再生、增加代谢,养颜抗衰”等含有治疗预防疾病功效的用语。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94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泾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虚假宣传是消费者投诉的常见问题,企业在宣传产品时,往往会夸大其功效或者使用效果,食品类的标签中含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等。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9 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查处原州区香万家调味品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6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对原州区香万家调味品商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依法对原州区“香万家调味品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姜汁复合调味品”1瓶、“金蝉橙汁饮料浓浆”1瓶、“重庆三五火锅底料”1袋、“澳宴奇鲜香王”6袋,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相关规定,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乎群众切身利益,过期食品是食品安全问题中较为常见情形。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主动查处,切实履行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本案的查处给广大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义务起到良好警示作用,倒逼经营者提高自律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有效保证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10 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夏新华实业集团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2023年5月9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夏新华实业集团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2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夏新华实业集团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一楼的小吃中心依法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厨房操作间操作台上的食品原料(食用纯碱、石人山麻辣鲜、老干妈风味豆豉油制辣椒、茶树菇罐头)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与未超过保质期的其他食品原料一起陈列于厨房操作间操作台上混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三)项的相关规定,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中卫市市场监管局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的威慑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11 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中宁县微之美美容馆涉嫌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将查办的中宁县微之美美容馆涉嫌销售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食品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2023年4月10日,中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中宁县微之美美容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涉嫌违法产品“遇美人”植物肽糖果,并予以扣押。中宁县市场监管局随后将查扣的“遇美人”植物肽糖果进行检测,检测结果“遇美人”植物肽糖果中西布曲明的含量为8.37g/kg。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遇美人”植物肽糖果是从其微信电商好友处购进,共购进46盒,售出35盒,销售价共计10980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中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中宁县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不法分子抓住部分消费者想要快速减肥的心理,在“糖果”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违禁成分,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长期食用将对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将该案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深入调查,通过刑事侦查追根溯源,从严从快予以处置,消除安全风险隐患,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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