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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八批)

时间:2023-11-25 来源: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2023年,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工作部署要求,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查燃气气瓶生产、充装、检验以及燃气器具生产、流通环节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黎平县某某石油液化气站违法充装气瓶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5月26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黎平县某某石油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已充装的422只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要求。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共25.48吨,货值金额22.2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遵义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储备站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3年9月14日,播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遵义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液化气储备站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充装完毕的液化石油气未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经查,当事人9月12日、13日、14日共充装3381只液化石油气未见充装记录,未按规定在充装前进行检查、充装后进行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播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9日,习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州某某厨具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燃气灶具无厂址、厂名等产品信息标识、无产品警示标识、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 35848-2018)的要求。产品进货数量6台,售价200元/台,货值金额12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顺开发区某某厨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燃气器具案

  2023年5月9日,安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安顺开发区某某厨具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检验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的要求;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检验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的要求。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10台,销售价50元/台;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共购进80个,销售价14元/个,货值金额共计16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安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威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气体有限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案

  2023年6月29日,威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贵州某某气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充装的7只液化石油气瓶超检验周期。经查,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属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违法行为,威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松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松桃某某连锁超市销售未经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7月19日,松桃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松桃某某连锁超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风火轮牌家用燃气灶具,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属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产品未经认证。产品进货数量2台,售价109/台,货值金额21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违法行为,松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平县某某液化气储配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案

  2022年8月10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黄平县某某液化气储配站进行执法检查。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 11174-2011)要求。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共25.53吨,货值金额27.9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清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清镇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某某配送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6月30日,清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清镇市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某某配送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无制造厂名称、生产日期等标志或铭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GB 35844-2018)的要求。共购进150个,销售价10元/个,货值金额1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清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原文链接:https://amr.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sczxjg/202311/t20231121_83104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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