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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验收办法

时间:2023-11-2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评估和验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坚持减人提效保安全原则,智能化煤矿采煤和掘进工作面实现少人或无人操作,主要生产系统固定岗位实现无人值守与远程控制。《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除国家智能化示范煤矿以外的所有生产建设煤矿。

  申请智能化评估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齐全有效;编制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和专项设计,具有煤矿智能化管理制度、机构和专业人才;编制完成《煤矿智能化建设自评估报告》,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系统稳定运行至少2个月以上。

  申请智能化验收的煤矿应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煤矿完成智能化升级改造,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2个月以上;新建(改扩建)煤矿应完成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各智能化系统稳定运行至少3个月以上;编制了煤矿智能化建设规划和专项设计,建立了煤矿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具有完善的煤矿智能化管理制度、机构和专业人才;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二级及以上要求,一年内未被检查出重大隐患且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等。

  《办法》明确,智能化建设煤矿评估和验收等级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井工煤矿应按照建设条件分类后进行评价,配套建设的选煤厂应与煤矿一同验收、分别评级。随着煤矿智能化技术进步、装备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建设标准逐步完善,不同类别的智能化煤矿应按照新的标准迭代升级。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xw/dfdt/202311/t20231120_4692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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