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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现将《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意见》起草的背景过程
2022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发布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我们在借鉴省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分两次征求16个州市市场管理局和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均反馈无意见。按照规定的时限,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任何修改意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召开了由云南省食品安全协会、雪兰乳业、神龙肉业等相关行业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对实施意见进行了充分讨论并征求意见,与会相关行业协会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均无修改意见。开展了公平竞争审查,实施意见主要是针对监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作出明确,不涉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调整,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共七部分:
第一部分:监督检查事权。本部分明确了省、州(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事权。省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一是将连续三年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超过3 批次,以及列入总局、省局重点整治范围等的食品生产企业列入省局飞行检查范围;二是按总局要求组织实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体系检查;三是按总局要求,对大型商超、大型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大型便利连锁企业等重点食品经营环节主体实施体系检查。
州(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一是将本年新办审批发证、连续2年监督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监督抽检不合格超过2 批次、列入州(市)局重点整治范围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二是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商超、小食杂店等食品经营环节主体开展飞行检查。三是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一是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检查;二是组织实施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商超、小食杂店等食品流通环节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三是组织实施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部分:监督检查内容。本部分明确了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及重点。一是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检查项目,重点是接受委托生产食品的情况。二是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许可及备案、场所及布局、设施设备、禁止销售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标签和说明书、温度全程控制、购销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食品召回、委托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其它等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等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食品其它检查项目和相关主体检查等检查项目,重点是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情况。三是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备餐、供餐与配送、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管理、制止餐饮浪费等检查项目,重点是委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承包经营集中用餐的单位食堂情况。
第三部分:监督检查计划。本部分明确监督检查计划。一是制定监督检查计划,二是依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部分:监督检查方式。本部分明确了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体系检查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五部分: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本部分明确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一是明确了监督检查的人员。二是明确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配套的《检查要点表》《结果记录表》开展监督检查。三是确定了监督检查记录情形。四是确定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
第六部分:明确监督管理要求。一是对问题食品的通报要求。二是责令整改的要求。三是违法线索的移送要求。四是开展责任约谈的要求。五是实施联合惩戒的要求。
第七部分:对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要求,开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工作。二是要求加强专业化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建设。三是要求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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