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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期)

时间:2023-11-18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要求,现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的食品经营者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 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马路湾食杂部销售的白馒头,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 辽阳市灯塔市二平商店销售的白馒头,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 沈阳市铁西区升声粮油店销售的鸡蛋,其中地美硝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4. 沈阳市铁西区郭玉红蔬菜店销售的芹菜,其中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 沈阳市铁西区老李鑫荣蔬菜店销售的辣椒,其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1. 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文圣区罗大台镇马路湾食杂部、灯塔市二平商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白馒头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2家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2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2家当事人均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2家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执法部门根据溯源调查,依法给予不合格批次白馒头生产单位行政处罚。

  2.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西区升声粮油店、铁西区郭玉红蔬菜店、铁西区老李鑫荣蔬菜店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3家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3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3家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法部门责令3家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溯源线索通报相关部门。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原文链接:https://scjg.ln.gov.cn/scjdglj/fw/wyk/tbtg/spcj/2023011710142369226/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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