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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时间:2023-11-18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7号〕,涉及我省2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京东中国特产·丹东馆(经营者为辽宁云商仁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辽宁省营口星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头,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辽宁云商仁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营口星海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食品的生产、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由于委托生产企业贮存不当所致,委托生产企业应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负责,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营口星海食品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委托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委托生产企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原文链接:https://scjg.ln.gov.cn/scjdglj/fw/wyk/tbtg/spcj/2023020609141042910/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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