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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6期)

时间:2023-11-18 来源: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要求,现将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涉及我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沈阳市皇姑区张丽鲜蛋商行销售的鸡蛋,其中氟苯尼考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大连瓦房店市复州城镇鹏辉生鲜超市销售的韭菜,其中氧乐果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沈阳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标称锦州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红腐乳,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

  4.大连瓦房店市永宁镇周丽萍面食摊点销售的糖馒头,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5.铁岭市铁岭县新台子镇蒸蒸日上包子铺加工销售的油条,其中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1.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皇姑区张丽鲜蛋商行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鸡蛋的购进、销售数量,并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并将不合格食品溯源线索通报相关部门。

  2.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瓦房店市复州城镇鹏辉生鲜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韭菜的购进、销售数量,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沈阳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红腐乳的购进、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销售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并能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4.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瓦房店市永宁镇周丽萍面食摊点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糖馒头的购进、销售数量,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5.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铁岭县新台子镇蒸蒸日上包子铺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油条的加工、销售数量,督促当事人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生产环节风险防控及核查处置情况

  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锦州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检查,查明了不合格批次红腐乳的生产、销售数量及库存情况,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scjg.ln.gov.cn/scjdglj/fw/wyk/tbtg/spcj/2023081114400862324/index.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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