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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4期)

时间:2023-11-18 来源: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9号〕,涉及我省泉州市永春县岵山津源酱醋厂有限公司生产的永春香醋。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预包装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抽抽样编号为GC22000000004630686的预包装食品,涉及样品名称为永春香醋,被抽样单位为泉州市丰泽玉记食杂店,标称生产企业为永春县岵山津源酱醋厂有限公司,标识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日,不合格项目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情况

  (一)生产企业

  永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永春县岵山津源酱醋厂有限公司的调查。永春县岵山津源酱醋厂有限公司共生产该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1000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全部销售。该公司已对生产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发出召回公告,截至目前,召回24瓶(已封存并销毁)。

  经查,该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永春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1952元,并处罚2000元整。

  (二)经营企业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不合格食品报告后,立即启动对泉州市丰泽玉记食杂店的调查。泉州市丰泽玉记食杂店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24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已销售12瓶,库存12瓶(已全部退回厂家),该店面已对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永春香醋”发出召回公告。

  经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履行了产品追溯和索证索票义务,案发后立即将产品下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3日

  

  

  附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cjgj.fujian.gov.cn/zw/zfjd/ccjc/202307/t20230713_62068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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