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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安徽局出台《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安徽局依法履行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对负有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推动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要求,《办法》从监督检查主要内容、计划编制、检查频次、工作组织、方式选择、监察意见建议、监察建议书下达、问题跟踪督办、检查报告9个方面,明确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流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办法》指出,监督检查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批复的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开展工作,明确监督检查组织领导、检查方式;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落实情况。《办法》要求,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安徽局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达监察意见和建议,由承办处室跟踪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安徽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地方政府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的报告,提出相关工作建议。(记者程璐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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