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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京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符合哪个标准要求?
答:北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 1983—2022)(以下简称: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要求。
二、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是何时实施的?适用哪些产品?代替了哪个标准?
答: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已于2022年10月1日实施。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桥梁和护栏的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代替了DB11/ 3005—2017《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以下简称:DB11/ 3005—2017地方标准)。
三、按照原DB11/ 3005—2017地方标准生产,且仍在保质期内的库存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是否可以继续销售?
答:较原DB11/ 3005—2017地方标准而言,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提高了部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要求。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实施后,按照原DB11/ 3005—2017地方标准生产,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符合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不得继续销售。
销售者应联系上游供应商或产品生产者,请其提供库存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符合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的质量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库存产品符合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的,可以继续销售。
四、销售者库存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包装标识中无符合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注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库存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无符合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标注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和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中包装标志相关要求,销售者应立即停止销售。
销售者应联系上游供应商或产品生产者,请其提供库存批次产品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符合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的质量证明文件。能够证明库存产品符合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的,须补充完善标识内容后再行销售。
五、销售者库存的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标注的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超过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限值要求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产品明示的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超过DB11/ 1983—2022地方标准的,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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