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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9-12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

  2022年11月1日施行的《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明确,个体工商户可以自愿变更经营者或者转型为企业,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部门应当简化手续,依法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便利。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规〔2023〕3号)要求,深化“个转企”改革,对许可延续,商标、专利权转移等提供便利化服务。2023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个转企”试点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3〕10号)》明确,江苏省为七个“个转企”试点省份之一,要求对转型前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相关行政许可、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探索延续和衔接,建立“个转企”转型登记规范,形成“个转企”可借鉴、可推广经验。我局随即在全省部署开展“个转企”试点工作,并下发试点工作方案。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赋予的“个转企”试点任务,规范管理“个转企”登记行为,我局起草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充分吸纳了各地“个转企”探索实践经验,明确了“个转企”登记适用对象及范围,要求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登记方式选择意愿,规定了登记申请条件、登记事项和提交材料规范,同时,明确了登记便利化服务举措,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等内容,对于提升全省“个转企”登记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文件的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紧扣市场监管总局“个转企”试点工作要求,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进一步优化“个转企”登记流程,提升经营主体办事的体验感和获得感。一是遵循既定管理规范。《管理办法》相关登记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提交材料也与市场监管总局最新版个体工商户注销,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和内资有限公司新设提交材料保持一致。二是严格落实试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个转企”试点工作要求,充分吸收了淮安、南通、苏州、盐城等地先行探索经验,明确对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进行延续的要求,提出支持“个转企”企业的便利化服务举措。三是注重可操作可落地。紧扣《管理办法》实践操作性强的特点,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三种类型,逐一明确提交材料规范和申请表格,申请人和登记窗口均能对照实施,同时赋予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工作实际明确“个转企”转型登记操作操作流程,也明确了申请人法律责任和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要求。

  三、《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9条,具体内容为: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

  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了“个转企”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的登记原则,以及明确登记辖区和登记机关职责。

  第七条至第八条,规定了申请“个转企”登记企业的股东、经营场所限制条件,以及“个转企”登记申请条件。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个转企”登记事项和登记规范,包括规定了“个转企”可延续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档案、年报公示信息等事项,且最大限度保留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征,以及办理方式、申请材料、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至第十六条,明确支持“个转企”企业的便利化服务举措,包括出具“个转企”证明、市场监管领域许可延续要求。

  第十七条,明确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至十九条,明确各地可以细化操作流程,以及文件的施行时间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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