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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科技创新与标准化协同发展,规范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以下称“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工作平台,是以标准化助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要以高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为方向,以推动技术创新、专利创造、标准研制、产业推广一体化为核心,创新工作机制,协同要素资源,完善标准体系,培育技术能力与标准化双突出人才,为推动科技创新标准化战略协同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第四条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的认定、运行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原则,全面支撑山东标准创新力提升。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优先支持具备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产业创新平台资源,且标准化水平高、产业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引领带动作用突出的单位,申报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
第六条 申请认定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在山东省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和人员团队配套完备;5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法失信记录。
(二)标准化基础。具有较为扎实的标准化基础和较为丰富的标准化工作经验。有承担相关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或具有主导、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制修订的工作经验。
(三)技术创新基础。技术研发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创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和验证能力;标准化与研发团队配合密切、衔接有效。
(四)支持条件。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相应的省有关部门重视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建设,将其作为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
第七条 申请认定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关于申请认定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的文件。
(二)山东省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申报书(见附件)及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认定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工作程序:
(一)申请单位将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申请材料报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
(二)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并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形成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计划名单,征求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四)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计划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十五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批复。
第九条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领域+技术标准创新中心”,挂同名牌子。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一条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应当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拟定发展规划、重点任务和推进措施等,统筹要素保障,协同推进工作。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负责人应当由依托单位熟悉技术研发与标准化工作的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支持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成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的发展方向、技术路线、建设规划、项目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三条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转化机制创新。应当建立技术创新、专利创造、标准研制、产业推广一体化发展机制,统筹标准化要素资源,畅通基础研究、应用技术、标准制定、产业推广工作链条,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以标准带动创新技术和产品市场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二)科技成果分析。应当参照GB/T 33450《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指南》要求,对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需求、科技成果的标准特性、技术成熟度等进行分析,编制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计划。
(三)技术标准研制。应当构建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为核心的标准体系,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标准和先进技术标准研究,主动承担国家和省标准研制任务,孵化原创技术标准,培育品牌标准,为产业化提供标准支撑。每年形成一批标准研究成果,转化形成各级各类先进标准十项以上。
(四)标准试验验证。应当依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开展标准试验验证,建立全链条的标准验证工作机制,持续提高标准先进性和适用性。
(五)服务能力提升。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为标准的评价机制和服务体系。培养具有技术研发、生产实践、标准制定背景的技术经理人,形成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创新技术标准研发的人才队伍。
第十四条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应当建立开放运行机制,加强与重点实验室、国家标准验证点等其他类型研发基地(中心)协同联动,强化联合创新,积极开展国内外标准化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应当加强标准制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化标准必要专利的创造、保护与运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实际,给予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政策、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或指导。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应当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等。
第十八条 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更名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应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定期组织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条 绩效评估工作程序:
(一)根据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依托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材料报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
(二)设区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初核通过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在自评材料基础上,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工作,形成评估结论。
第二十一条 评估不通过的,依托单位应当根据专家评估建议,制定改进工作方案,限期开展整改提升工作;到期仍未达到改进要求的,取消省级技术标准创新中心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26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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