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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氧化碳超限报警处置的通知

时间:2023-09-03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作者:佚名

  

  各煤矿:

  近期,部分煤矿对一氧化碳超限报警不重视、处置不及时、研判不到位,被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分析研判周报》多次通报,为真正发挥安全监控系统真报警、报真警的预警作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规范报警原因填报

  (一)报警原因填报时间。一氧化碳超限报警一小时内必须完成初步报警原因分析并进行填报,24小时内对报警原因进行确认并修改填报最终原因。

  (二)报警原因填报格式。1.爆破炮烟引发的超限报警:XX(地点)爆破,炮烟引发传感器报警。2.运输设备尾气引发的超限报警:XX(运输设备名称)运行,尾气引发传感器报警。3.误报警:误报警(备注具体原因,如标校时未打到标校状态、传感器故障、设备进水等)。4.现场一氧化碳超限报警:现场一氧化碳超限(备注具体原因,如采空区一氧化碳涌出,设备磨损、烧坏,气焊作业不规范等)。5.其他原因引发的超限报警:其他原因引发传感器报警(备注具体原因)。

  (三)报警原因核查报告。各煤矿必须在24小时内对一氧化碳超限报警(不包含爆破炮烟及运输设备尾气引发的超限报警)进行核查并形成书面报告,通过各监察执法处监测预警工作微信群进行上报。

  二、规范传感器标校

  在一氧化碳传感器标校前,必须将传感器打到“标校”状态,杜绝因操作不当引起的误报警。

  三、严肃处理处罚

  山东局将对未按规定时间填报超限报警原因、超限报警原因研判不到位、不按规定标校传感器等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区分以下情形从严进行处理处罚,对多次被通报的煤矿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按规定时间填报超限报警原因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限报警原因研判不到位,原因填报错误的,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执法建议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三)存在不按规定标校传感器等问题,构成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或维护、保养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关联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同时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处理处罚。

  (四)存在修改、删除及屏蔽系统数据,构成重大隐患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对单位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移送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数据上传存在的问题,可联系山东局信息计算中心技术人员协调厂家解决。联系人:吕学辉,联系电话:17515318890。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办公室

   2023年9月1日

  




原文链接:http://sd.chinamine-safety.gov.cn/articles/ch00715/202309/d0b9cb68-ef2f-428e-a2d4-570745d469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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