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安全生产资讯网!

首页

《撤销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操作实施意见(试行)》 简明问答

时间:2023-07-22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撤销虚假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能够证明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虚假登记。

  二、撤销虚假登记向哪个部门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发生变更的,由现登记机关负责处理撤销登记,原登记机关应当协助进行调查。申请人可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www.gsxt.gov.cn)查询市场主体的现登记机关。

  三、申请撤销虚假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提出撤销虚假登记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撤销虚假登记申请表及承诺书;(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虚假登记影响的材料;(四)市场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市场主体涉嫌虚假登记的线索便于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由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说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并提交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代理权限证明等材料。

  涉嫌冒用自然人身份的虚假登记,被冒用人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核验身份信息。

  四、提出撤销虚假登记申请后,如何获知是否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受理申请后,调查时限需要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于3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及时作出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决定。情形复杂的,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市场监管部门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对虚假登记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中止、听证、公告、鉴定等时间不计入案件调查期限。

  六、出现哪些情况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中止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中止调查:(一)有证据证明与涉嫌虚假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存在争议的;(二)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正在诉讼或者仲裁程序中的;(三)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证明涉嫌虚假登记的市场主体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存在违法案件尚未结案,或者尚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

  七、哪些情况撤销虚假登记?

  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根据现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且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二)其他依法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

  八、哪些情况不予撤销虚假登记?

  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一)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虚假登记将会受到哪些惩戒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违法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仍接受委托代为办理,或者协助其进行虚假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假市场主体登记的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307/t20230720_317719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隔线----------------------------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安全生产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安全生产资讯网 aqsc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32582 13391776757 010-56278284 13366461258 010-53386795
监督电话:1861082293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北京中农兴业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