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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标研院〔2023〕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文件要求,落实市标委会办公室印发《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行动计划》(津标委办发〔2023〕1号)的工作任务,推进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按照《天津市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工作方案(试行)》部署,现征集2023年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及评估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
本次征集面向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标准化技术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驻津分会积极承担评估机构的工作。
申请承担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承担发布结果法律责任的能力;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领域专业知识和政策,充分了解行业标准化工作;
具备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办公、资金、技术等工作条件;
与被评估企业无利益或竞争关系;
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征集要求
申请单位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引领绿色消费、提升保障生活品质为宗旨,聚焦天津市优势产业,结合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情况及申请单位自身优势,确定拟开展评估的具体产品或服务类别,编制评估方案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基于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相关信息为基础,合理确定领跑者核心指标,科学建立“领跑者”评估方法,编制评估方案。(评估方案模板见附件1,具体内容可参照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中评估方案编制指南编写。https://www.qybzlp.com)。
请将评估方案及相关材料于2023年8月31日前发送至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邮箱。
三、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美焕、曹艳
电话/传真:022-27113002 / 27113030
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邮箱:tjlpz@tjtsi.ac.cn
附件: 1.2023年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模板
2.天津市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工作方案
(试行)
3.2023年度天津市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
领域
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
2023年6月20日
附件1
2023年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
评估方案
机构名称(公章)
评估的产品或服务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提交日期
填写说明
一、机构信息应当准确、如实填报。
二、有关项目页面不够时,可加附页。
三、评估方案应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使用A4纸打印装订。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 | ||
通讯地址 | | ||
单位性质 | 内资(□国有□集体□民营)□中外合资□港澳台 □外商独资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邮编 | |
注册机关 | | 注册资本 | |
成立日期 | | 有效期 | |
法定代表人 | |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 | |
联系部门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手机 | | 电子邮箱 | |
本机构自愿承担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并郑重声明: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承诺按照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要求开展相关评估工作,不向企业收取评估费用,对评估方案和评估结果负责,接受工作机构和社会各方监督,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日期: |
二、机构行业权威性简述
对机构在行业内开展产品或服务检测、认证或评估,参与标准制定,推动行业发展等能够证明机构权威性的情况进行简要叙述,尽可能采取定性和定量描述相结合方式。(限500字)
三、评估方案(每个阶段请列出完成的时间节点)
产品或服务品种的选择
(需阐述所属产业的整体发展水平和在天津的发展现状)
2.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分为:基础指标、核心指标、创新性指标)
3. 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的形成
3.1 确定评估对象
(需列出企标平台搜索的关键词和选取的时间段,如:2018年X年X月-2023年X年X月)
3.2 合规性判定
(注意:选取的企标要按标准封面上的实施日期至少实施三个月以上)
3.3 公示参评企业标准信息
3.4开展评估工作
(分为初评、复评两个阶段)
3.5 公示和发布评估结果
四、相关附件材料
1.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牵头或参与制定的标准清单及证明材料;
3.评估人员职称等证明材料;
4.参与产品或服务标准评估项目的证明材料。
附件2
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
工作方案(试行)
为落实《天津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若干措施》(津政办规〔2020〕23号)和《天津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行动计划>的通知》(津标委办发〔2021〕1号)要求,强化企业标准引领,树立行业标杆,促进天津市全面质量提升,推动建立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
遵循需求导向、公开公平、创新驱动、企业主体和规范引导的原则,以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为基础,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鼓励检验检测及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平台型企业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企业标准水平评估,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确定企业标准领跑者。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标准水平,以标准优势巩固技术优势,以标准领跑带动企业和产业领跑,增强产品和服务竞争力,让广大消费者享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二、职责分工
1.工作机构
市标准化研究院作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工作机构,紧密围绕市市场监管委发布的年度重点实施领域,公开征集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评估方案进行评审,确定评估机构,并向社会公示;对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为制定政策、编制评估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
市市场监管委网站(http://scjg.tj.gov.cn/)为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工作信息发布平台。
2.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应是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标准化技术机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充分了解行业情况和相关标准化工作。鼓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驻津分会积极承担评估机构的工作。评估机构是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主体,工作内容包括:编制天津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依据评估方案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并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对企业标准“领跑者”及其产品或服务标准信息实施动态管理。评估机构应当与被评估企业无利益或竞争关系,具备承担发布结果法律责任的能力,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三、实施程序
(一)征集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
1.广泛征集
工作机构围绕年度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实施领域,面向有关专业技术机构,公开征集评估机构及评估方案。
评估机构应结合自身优势,基于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以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的相关信息为基础,合理确定领跑者核心指标,科学建立“领跑者”评估方法,编制评估方案。(评估方案模板见附件2,具体内容可参照企业标准领跑者管理信息平台中评估方案编制指南编写。https://www.qybzlp.com/)
2.方案评审
工作机构组织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的评审工作,评审包括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机构负责评估方案的形式审查,并形成初审意见。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不再进行专家评审。
工作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每个领域的方案评审专家应不少于五人,并且评审专家不得为方案编制单位人员。评审专家组根据产品所属领域,按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方案评审要求,从产品和服务类别可行性、指标选取科学性、评估方法和程序公正性、评估机构及人员权威性等方面开展具体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3.公示和公布评估机构及评估方案
工作机构对通过评审的评估机构和评估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工作机构公布评估方案及评估机构名单;公示期有异议由工作机构提请专家组商定并给出处理意见。
(二)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
1.确定评估对象
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对象为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cpbz.gov.cn/)中,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所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现行有效且实施至少3个月以上。
企业标准“领跑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天津市注册的企业;
(2)企业标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
(3)按照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占有率较高,实施效益好;
(4)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
2.合规性判定
判定企业标准是否属于所评估领域的产品标准,企标编号是否符合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企标文本是否全文公开,是否规范,是否基本符合GB/T 1.1的规定。存在以上不合规的企业标准将不进入下一阶段。
3.公示参评企业标准信息
公示参评企业标准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标准名称、企业标准编号、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公示期间不愿或不适宜参加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的企业,经沟通确认后将不参加评估。
4.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分为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
初评阶段:由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方案,对公示后的企业标准进行评估,形成企业标准“领跑者”复评阶段入围名单。
复评阶段:入围企业标准“领跑者”复评阶段的企业,向评估机构提交其产品或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标准符合性证明;
(2)规模化、产业化程度及市场占有率、实施效益等。(3)关于所提供资料及数据真实性的承诺书。
评估机构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评估。结合初评阶段的结果,形成最终企业标准“领跑者”入围名单。
(三)公示和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评估机构同入榜企业充分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按照时限要求将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结果提交给工作机构汇总。工作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及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名单。
四、动态管理
(一)评估机构退出机制
在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中,相关机构或个人出现违规收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诚信与公正问题,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承担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工作机构应取消该评估机构。
(二)“领跑者”退出机制
获得“领跑者”称号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评估机构应取消其“领跑者”称号:
(1)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的;
(2)企业标准发生更新且核心指标水平出现降低的;
(3)出现重大环保安全事故和产品质量问题的;
(4)产品抽检发现达不到公开标准水平的;
(5)发生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6)通过弄虚作假入选企业标准“领跑者”或存在其他诚信问题的;
(7)由于其他原因须退出“领跑者”榜单的。
被取消“领跑者”称号的企业予以公示,同时报有关监管部门,并纳入企业信用体系,且三年内不再纳入“领跑者”评估,不得继续享受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相关的优惠政策。
五、宣传推广
(一)加大宣传力度
有关单位应当利用电视、纸媒、网络及新媒体等资源,形成优势互补、多方协作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宣传机制,宣传普及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等知识,营造良好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氛围。在年度质量月、世界标准日期间,举办企业标准“领跑者”发布会、宣讲会等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对企业标准“领跑者”的认可度和满意度。
(二)促进“领跑者”产品和服务推广
有关单位应当支持市场、商场、超市、旅游商品专卖店等流通企业在显著位置开设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销售专区,并积极开展促销活动。组织电商和平台型企业与标准领跑企业开展对接,开设专区,促进企业标准“领跑者”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不断丰富产品和服务种类,拓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消费市场影响力。
(三)发挥消费者作用
发挥消费者协会桥梁纽带作用,让消费者充分参与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建议、评估核心指标确定、全过程监督等工作。评估机构在编制评估方案过程中,应积极吸纳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确定消费者关注度高的核心指标。
附件3
2023年度天津市实施企业标准
“领跑者”重点领域
序号 | 产业类别 | 领 域 |
1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
2 | 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控制 | |
3 | 广播电视设备 | |
4 | 其他电子设备 | |
5 | 航空航天设备制造业 | 无人机设备 |
6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机织服装制造 |
7 | 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 | |
8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工业机器人制造 |
9 | 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 | |
10 | 增材制造装备制造 | |
11 | 智能制造专用设备 | |
12 | 通用零部件制造 | |
13 | 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 |
14 | 电力机械和器材制造 | |
15 | 办公设备制造 | |
16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 |
17 | 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 | |
18 | 制药专用设备制造 | |
19 | 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 | |
2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 |
21 | 金属制品业 | 焊接材料 |
22 | 供暖用散热器 | |
23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电机制造 |
24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
25 | 电力生产和供应 | 风力发电 |
26 | 电力供应 | |
27 |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蔬菜种植 |
28 | 食用菌种植 | |
29 | 花卉种植 | |
30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体育用品制造 |
31 | 体育器材制造 | |
32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饲料加工 |
33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涂料 |
34 | 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
35 | 日用化学产品 | |
36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 | |
37 | 化学试剂和助剂 | |
38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
39 | 造纸和纸制品 | 纸制品制造 |
40 | 非金属矿物制品 | 建筑材料 |
41 | 商务服务业 | 供应链管理服务 |
42 | 现代物流服务 | |
43 | 咨询服务 | |
44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节能技术推广服务 |
45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软件开发 |
46 | 信息存储 | |
47 |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 |
48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检测服务 |
49 | 货币金融服务业 | 货币银行服务 |
50 | 保险业 | 保险服务 |
51 | 社会工作 | 老年人养护服务 |
52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水污染治理 |
53 | 大气污染治理 | |
54 | 固体废物治理 |
17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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