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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省某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案
2023年4月24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青海省某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抽逃出资案,此案是自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机构改革部门整合后办理得第一起涉刑移送的行政案件,也是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进行政执法和公安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突破。
2022年,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收到东川园区市场监管分局案件移送线索,反映西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新增股东青海省某建材工贸有限公司,涉嫌虚增注册资本。由于该案涉案金额较大,涉及法律主体众多,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省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局经过长期细致缜密的调查取证,多次赴各相关涉案公司实地了解情况。最终查实青海省某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形式向西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资3000万元,成为西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后,又以借款形式从西宁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出3000万元,至今未归还的违法事实。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构成抽逃出资的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一)款第二项情形,涉嫌构成抽逃出资犯罪。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已达到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省市场监管局已向公安机关移送。
案例二
海南州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共和县某购物商贸城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3年3月14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共和县某购物商贸城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羊肉、猪肉均从附近农户家中购买,屠宰后未经检验检疫就在门店进行销售,无法当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共购进羊肉185kg、猪肉70kg,以9.5元/kg的价格销售羊肉10.3kg,以11元/kg的价格销售猪肉8.5gk,货值金额0.95万元,获得违法所得0.01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八)规定,属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四)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2.没收违法所得0.01万元;3.行政罚款2万元。
案例三
西宁市湟中区总寨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某生鲜超市使用虚假标签销售超过保质期产品案
2023年4月6日,西宁市湟中区总寨市场监管所对西宁市城中区某超市销售虚假标签超过保质期食品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货架内放置散装标签“红韭叶”的粉条15捆,散装标签包装日期分别为2022年12月22日、2023年1月23日、2023年2月28日,保质期为6个月。而该批粉条原厂家标签为“豫薯香纯手工红薯粉条”,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6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西宁市城中区某生鲜超市使用虚假标签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西宁市湟中区总寨市场监管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红韭叶”粉条15捆;3.行政罚款1万元。
案例四
海东市化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查处化隆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1月16日,海东市化隆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对化隆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位于化隆县群科镇安达其哈村黄河边有名的“某生态旅游景区”于2018年5月2日成立,化隆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规划为化隆县某花海旅游扶贫项目。主要包括观光旅游区、美食体验区、生态度假区、民宿体验区等项目,项目总投资3600万元。而化隆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宣传项目名称均为“某湖生态旅游景区”,上述内容的引用与相关部门批准的“化隆某花海旅游扶贫项目”项目名称不符。因受疫情影响,该景区一直未营业,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海东市化隆县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2.行政罚款2万元。
案例五
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医院违规收费案
2023年2月27日,西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某医院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西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案件交办通知书》,经查发现当事人违规对患者进行氧气吸入雾化治疗时收取吸氧装置设备费用、对急诊手术患者收取有特殊感染手术费、对患者一般细菌培养收费、多计药品数量收取相关等费用。当事人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6月30日收取诊疗费用的过程中共计多收取费用12.43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2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退多收价款。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情节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九、十、十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没违法所得12.43万元;3.行政罚款6.21万元。
案例六
海南州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南县某农资服务部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测土配方肥料案
2023年4月24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南县某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测土配方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标称“周口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某某益邦”测土配方肥在产品质量抽检为不合格产品,其氯离子含量项目不符合CB/T21633-2020要求。当事人于2023年2月10日从河南省周口某肥业有限公司以2000元/吨的购进“某某益邦”测土配方肥料5吨(100袋),价值1万元。截至案发,当事人以140元/袋的价格已销售0.45吨(9袋),剩余4.55吨(91袋)依法已被扣押,货值金额1.4万元,获得违法所得0.04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贵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的测土配方肥4.55吨;2.没收违法所得0.04万元;3.行政罚款1.4万元。
案例七
海西州茫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茫崖某物流中心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21日,茫崖市市场监管局对茫崖某物流中心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茫崖市市场监管局对茫崖某物流中心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查时,发现其使用的叉车(铭牌信息:规格型号CPC30HB-G6,整机编号:100944844,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检验、操作人员无相应资格证,现场正在违法使用该叉车,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一)(四)规定,以及第八十四条(一)、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茫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2.行政罚款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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