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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龙镇煤矿

时间:2023-06-12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作者:佚名

  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龙镇煤矿

  芦则沟矿井“7·25”较大水害事故案例

  2022年7月25日,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以下简称芦则沟矿井)发生一起较大水害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21.5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芦则沟矿井属地方国有煤矿,煤炭资源整合矿井,与子洲县侯石畔茂源煤矿(以下简称茂源煤矿)相邻,正常生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45万吨/年,证照齐全有效,水文地质类型中等。

  二、事故直接原因

  该矿11503运输顺槽掘进至1243.6m时,与相邻的茂源煤矿老空区打通,老窑积水突入掘进工作面,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1.安全投入严重不足,未严格落实防治水措施。探放水措施执行资金保障不到位,11503运输顺槽掘进过程中未严格落实“两探”工作;探放水人员配备不足,全矿仅1名持证探放水工。

  2.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因“未执行探放水措施”被责令停产整顿验收复产后,仍不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矿级领导和区队管理人员重生产、轻安全,对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探放水失察;矿井未配备专职安检员,掘进队仅配备1名队长,未配备副队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队长兼班长一身多职。

  3.技术力量严重不足,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薄弱。未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未按要求设置地测防治水科、生产技术科等职能科室,全矿无专业技术人员,作业规程、探放水设计均由总工程师编制,其他矿领导只签字不审核;未认真开展相邻老空积水情况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未要求对老空水威胁区域实行分区管理;对第三方中介机构提交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和《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审核把关不严。

  4.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无专职负责职工安全培训的机构或人员,日常安全培训制度执行不严格,现场作业人员对透水等重大灾害发生征兆无辨识能力,安全生产风险意识不强,自保互保意识差。

  5.委托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照《米脂县龙镇煤矿芦则沟矿井承包补充协议书》要求履行委托方对芦则沟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责。

  6.中介机构提交的技术报告与实际不符。西安荣岩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在未查明井田及周边矿井老窑及积水分布状况条件下,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中等型”;编制《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过程中未对收集的资料进行针对性分析,未针对采空区开展必要的探查工作,未将茂源煤矿井田与芦则沟矿井井田重叠情况反映在基础图件上。

  7.煤矿安全监管履行职责有差距。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足,对芦则沟矿井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失察;监管执法不严不实,对发现的采掘工作面老空水情况未查明的问题仅是责令改正;日常工作中仅有1名驻矿安全监管员驻矿盯守。

  四、调查处理情况

  事故共对20名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对芦则沟矿井实际控制人、掘进副总工程师兼地测防治水科科长等2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龙镇煤矿矿长、副矿长等2人分别给予政务记过、政务警告处分;对芦则沟矿井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等6人分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及暂停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罚款;对西安荣岩地质勘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总工程师、项目经理等3人分别给予政务警告及罚款;对米脂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工业商贸局局长及党组成员、驻矿安全监管员等7名公职人员分别给予党内诫勉及政务警告、党内警告及政务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及政务记大过等处理意见。对芦则沟矿井处罚款190万元,并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责令西安荣岩地质勘探有限公司停业整顿并罚款9万元;责成米脂县委、县政府分别向榆林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mine-safety.gov.cn/zfxxgk/fdzdgknr/sgcc/sgalks/202306/t20230607_4528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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