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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煤矿上级企业、煤矿: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及其上级企业报备有关事项工作,促进煤矿及其上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就有关报备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备有关事项
(一)煤矿上级企业报备事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免情况。煤矿上级企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煤矿报备事项。煤矿事故隐患(含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煤矿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煤矿重大安全风险;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结果;冲击危险性评价结果;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情况;责令停产整顿后组织制定的整改方案;煤矿闭坑地质报告;煤矿建设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或者认定结果、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的情况;煤矿突水或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和矿井被淹的情况;劳动定员标准;其他规定要求的报告。
二、格式及报备路径
煤矿及其上级企业提交的报备事项材料必须是正式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PDF电子版格式,并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煤矿及其上级企业将报备事项材料发送至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办公邮箱(sdjoffice@163.com)。
三、审核回执
煤矿及其上级企业提交的备案事项材料经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审核(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需进行补正)后出具备案回执。
四、不报备处理
煤矿及其上级企业不按规定报备有关事项的,国家矿山安监局山东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附件:煤矿及其上级企业报备有关事项表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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