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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标准〔2023〕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及市政府贯彻落实的意见,提升我市标准化水平,引领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1〕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组织申报2022年标准化资助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助项目有关条件
(一)申报单位范围
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符合《办法》中资助范围、标准及条件等规定的均可提出申请。
(二)时间范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标准化项目。
(三)申报项目类别
1.制修订标准
发布的国际标准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与其合作的国际组织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
2.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承担的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承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3.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通过验收评估的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4.企业标准“领跑者”与评估机构
被确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
承担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5.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
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项目。
6.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
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举办的会议。
(四)其它事项
以上项目中已经获得市级资助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次资助范围。
同一申报单位申请的资助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2个。
同一申报单位申请的制修订标准项目类别中,同类标准数量不超过5项。
同一申报单位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资助不超过一次。
二、申报材料
(一)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1);
(二)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的主体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三)自我声明(见附件2);
(四)如下其它主要材料(含且不仅包括):
1.制修订标准
(1)标准发布公告及标准正式出版文本(一般仅提供封面和前言),其中行业标准、区域标准需提供备案公告。标准发布公告、备案公告一般仅提供首页和标准所在页。
注:行业标准的备案在“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s://hbba.sacinfo.org.cn/)查询并下载。区域标准的备案在“地方标准信息服务平台”(https://dbba.sacinfo.org.cn/)查询并下载。
(2)标准文本中不能证明申报单位资格的,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其中,ISO、IEC标准应出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的相关通知或公告。
ITU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出具的证明,包括:申报标准是否为正式国际标准;申报标准是否为上一年度内发布的标准;申报单位在标准制修订中是否发挥牵头作用、标准中文译文或中文提要。
其他国际组织标准应提供国家对口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包括前款内容的证明。
其他国际组织标准应提供国家对口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包括前款内容的证明。
2.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3.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1)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批文复印件;
(2)新承担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批文复印件。
4.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的批文复印件;
(2)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考核评估合格的批文复印件。
5.企业标准“领跑者”与评估机构
(1)被确定的国家级、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2)承担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批文复印件。
6.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
(1)国外官方材料、官方网站相关信息的证明材料;
(2)以上信息、材料,以一定方式由国家标准委相关部门予以证明确认。
7.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
(1)承办的会议批文复印件;
(2)会议纪要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附件1材料应提供纸质和电子版;其它材料提供纸质版和加盖公章的扫描件。
三、有关办理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三份(一般为A4纸)、电子版,于2022年6月30日前按申报单位注册地报送至所属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可见附件3)受理。一照多址的申报单位只能申报一次。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筛选、编号、汇集,于2023年7月7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
(三)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汇集各区市场监管局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并于2023年7月20日前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四)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市市场监管委向社会进行公示。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做好所属区域标准化资助政策的宣传推动,积极为符合政策支持的申报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对申报项目材料齐全性、完整性及格式把关。
(二)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积极整理汇总我市主导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有关信息等工作,为区市场监管局工作提供参考依据。
附件:1.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表
2.自我声明
3.标准化资助项目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4.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3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受理编号 |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表
资助项目类别*:
标准化资助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公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E-mail: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申报表为申报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的主要申报文件。
2.申报表中填报的内容应全面、真实,并与佐证材料保持一致。
3.申报表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单位公章与申报项目中的单位名称应一致。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企业等市场主体须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证明,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须提供上级主管单位证明。
4.申报表中“受理编号”填报要求:行政区字头缩写+序号+年代号,如BH 01-2022。
5.申报表封面中“资助项目类别”从以下项目中选择:制修订标准、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企业标准“领跑者”或评估机构、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并选择以下相应的表格填写。
6.申报表中有多个选项时,应勾选其中一项。
7.申报表中各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或“无”,带*号为必填项。
8.申报表、佐证材料均用A4纸打印或复印,以本申报表首页作为封面,一并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装订线在左侧。
制修订标准
标准名称 及标准编号* | 中文 | |||
英文 | ||||
标准编号 | ||||
标准发布机构及发布与实施日期* | 发布机关 | |||
发布日期 | ||||
实施日期 | ||||
发布公告(通告)号 | ||||
申报类别* | 标准种类:£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区域标准 制/修订: £制定 £修订 主导/参与:£主导 £参与 | |||
备案公告号 | 备案号 | |||
标准领域* | £农业农村标准化 £工业标准化 £服务业标准化 £社会领域标准化 £生态保护与节能减排标准化 £文化领域标准化 £政府管理领域标准化 | |||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 ||||
2.申报单位意见 *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 |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
标准名称* | |
标准编号* | |
申报类别* |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组织奖 |
本单位参加 标准编制人员名单* | 标准文本中列出的本单位的起草人: 申报类别为“组织奖”的不填此项。 |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 |
2.申报单位意见 *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 |
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 名称* | |
成立日期* | |
发布公告* | |
申报类别* | 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 £工作组 全国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 £分技术委员会 |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 |
2.申报单位意见 *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 |
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国家标准化 试点示范 项目名称* | |
项目建设 批文* | |
通过验收评估日期* | |
试点示范 类别* | |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 |
2.申报单位意见 *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 |
企业标准“领跑者”或评估机构
申服类别* | 企业标准“领跑者”: £国家级 £市级 标准名称及编号: 证书编号: 第三方评估机构: £市级 |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 |
2.申报单位意见 *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 |
中国标准被国外引用
标准项目 名称及标准编号* | 中文 | |
英文 | ||
标准编号 | ||
标准发布 机构及 发布与实施日期* | 发布机关 | |
发布日期 | ||
实施日期 | ||
发布公告(通告)号 | ||
国外引用 情况* | ||
申报类别* | £技术法规 £标准 引用部分: £最佳实践:正式文件: £主导 £参与 | |
标准领域* | £农业农村标准化 £工业标准化 £服务业标准化 £社会领域标准化 £生态保护与节能减排标准化 £文化领域标准化 £政府管理领域标准化 | |
本单位参加标准编制 人员名单* | 标准文本中列出的本单位的起草人: | |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 ||
2.申报单位意见 *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 |
举办或主承办国际标准化会议
国际标准化 会议名称* | |
会议第一承办单位名称* | |
会议召开 日期* | |
1.账号信息* 银行开户单位名称(需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银行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即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
| |
2.申报单位意见 *
申报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自我声明
我单位(单位名称)的标准化项目 申报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且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专项支持。提交资料如下:
1.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表
2. 佐证材料(请逐项补充)
...
我单位对提供的上述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 *:
(企业盖章) *
年 月 日 *
附件3
标准化资助项目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地址 |
和平区市场监管局 | 葛伟 | 87811033 | 和平区贵阳路143号 |
河东区市场监管局 | 邢哲 | 24132107 | 河东区八纬路127号 |
河西区市场监管局 | 孔德欣 | 28133931 | 河西区前进道25号 |
南开区市场监管局 | 杨扬 | 87723229 | 南开区青年路245号增1号 |
河北区市场监管局 | 宫霞 | 26011940 | 河北区泗阳道30号 |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 | 高静 | 27730130 | 红桥区勤俭道206号区政府西配楼 |
西青区市场监管局 | 丁传英 | 27915357 | 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 |
东丽区市场监管局 | 吴书深 | 84375978 | 东丽区张贵庄先锋路3号 |
北辰区市场监管局 | 王辰晖 | 26891923 | 北辰区果园南道5号 |
津南区市场监管局 | 乔鹏 | 28546565 | 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歧路51号 |
武清区市场监管局 | 张培培 | 29337467 | 武清区杨村镇泉旺路139号 |
宝坻区市场监管局 | 刘景辉 | 82628920 | 宝坻区开元路与潮阳大道交口 |
静海区市场监管局 | 郑书雅 | 68921169 | 静海区胜利大街37号 |
宁河区市场监管局 | 张立新 | 69155539 | 宁河区芦台镇光明路49号 |
蓟州区市场监管局 | 李子旭 | 29197610 | 蓟州区渔阳南路12号 |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 霍洁 | 65306316 | 滨海新区响螺湾迎宾大道与安阳道交口滨海国泰大厦A座 |
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 | 辛庆正 | 27113063 | 和平区解放北路34号 |
附件4
天津市标准化资助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提升天津市标准化水平,鼓励和支持本市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化基础性、战略性和引领性作用,助力我市“放管服”转型升级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本市标准化资助资金。为加强对本市标准化资助项目和资金的管理,保证标准化资助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项目指对本市单位开展有关标准化工作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凡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标准化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资助资金指由市级财政安排用于资助上述标准化资助项目的专项资金。
标准化资助项目已经获得市级资助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为标准化资助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标准化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与年度申报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核确定资助项目,根据需要对资助项目和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审核,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开展资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资助项目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资助项目申报材料,合理安排使用资助资金,确保资助资金使用范围符合规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标准化资助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等情况。
第三章 资助范围、标准及条件
第七条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20万元、18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按照主导制定资助额的50%、30%给予资助。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含团体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3万元资助;对主导修订上述相应标准的,每项标准按照标准制定资助额的50%给予资助。
申报制修订标准项目资助的,其标准应已由有关部门批准且正式发布,其中属于行业标准的应已完成在国家标准委备案。主导制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起草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同一年度内,同一单位主导制修订标准中的若干部分标准的,原则上视为一项技术标准。区域标准是我市牵头的京津冀三地联合制修订且编号一致、同时发布的标准。
第八条 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2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中组织奖的单位,给予15万元资助。
其中对获奖标准项目的资助,给予相应标准项目的第一起草单位。
第九条 对新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组召集人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助。
申报新承担上述技术机构的秘书处(召集人)的,相应的秘书处(召集人)应已正式成立。
第十条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给予7万元资助。
申报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资助的,应当是承担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且项目已通过验收评估。
第十一条 对被确定为国家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6万元资助;对被确定为市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给予每个标准项目3万元,对每家评估机构给予2万元资助。
申报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的,应已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评估机构正式发布。评估机构是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检测及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对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本市主导或参与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资助。
中国标准被国外的技术法规、标准引用或者在正式文件中被列为最佳实践的,指能够由国外官方材料、官方网站相关信息证明的。
第十三条 对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单位,给予8万元资助。
国际标准化会议的主承办单位指在承办单位中排在第一位的单位。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等国际标准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举办的会议。
第四章 资助方式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资助项目相关单位,给予一次性定额资助。
第十五条 对符合多项标准化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单位,每年申请的资助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 2 个。
对于本办法第七条,同一单位年度同类标准有多个符合制修订标准资助项目资助条件的,资助标准数量每类不超过5项。对在本市举办或主承办实质性国际标准化会议的,每个单位年度资助不超过一次。
第十六条 资助资金优先用于标准化项目实施、项目成果应用和推广示范相关支出,确无上述支出需要的可用于资助项目单位的公用支出,但不得用于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支出。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方向和标准化项目需求,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标准化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准化资助项目申请文件。
(二)标准化资助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市场监管局。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汇集,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
(三)受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汇集各区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四)市市场监管委审核后,对未通过审核的,向项目申报单位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五)市市场监管委对通过审核的项目单位在该委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异议方反馈。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委申请材料,确定资助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资助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市市场监管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二条 资助资金应纳入资助项目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助项目单位资助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 资助项目单位资助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满足本办法规定要求;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齐全;
(三)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三年内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资助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资助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向市市场监管委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自评报告。市市场监管委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自评,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资助资金接受财政、审计及资助项目主管部门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项目单位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经获得资助资金的,应当予以追回。自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之日起,该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国际标准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公布与其合作的国际组织发布的标准。
国家标准指以“GB”或“GB/T”为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的标准。
行业标准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行业标准代号进行编号的标准。
国际标准组织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指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经中央批准的奖项。
第三十一条 区级财政标准化资助等相关工作,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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