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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歪心思卖假药“捞钱”,不仅得接受刑罚,还要为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付出代价。周某兰销售假药被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起公益讼诉,法院近日判决周某兰登报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01.经营者卖假药被判刑
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周某兰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资质情况下,通过网络搜索,分6次购买“关节再生胶囊”“金肺胶囊”等“药品”600瓶,然后以每瓶25元至80元不等的价格,在忠县马灌镇、永丰镇、白石镇、乌杨镇等地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000元。
2022年1月12日,周某兰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2月23日,重庆市药品监管局认定案涉“药品”为假药。同年8月10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认定周某兰构成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1.2万元,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02.损害公共利益,消委会提起公益诉讼
重庆市消委会认为,周某兰以获利为目的对外销售假药,不仅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健康权,还破坏了药品管理的监督规则、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6月14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周某兰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就其销售假药、侵犯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刊登书面道歉信,公开赔礼道歉;支付其销售假药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元,赔偿金上缴国库。
03.被告被判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今年4月24日,重庆市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发表支持重庆市消委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意见。周某兰辩称,自己没有文化,不知道自己卖的“关节再生胶囊”“金肺胶囊”是假药,上面的字号也不知道真假。她现在没有工作,生活困难,无力承担2万元惩罚性赔偿,希望法院酌情判决少支付赔偿款。她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诚恳地向广大消费者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兰销售假药的行为,有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药品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周某兰称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药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
另外,周某兰向他人销售假药时并不清楚购买者的身份,也不认识购买者,故可以认定周某兰系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药,严重损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5月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周某兰在《中国消费者报》上刊登公开道歉信,并支付其销售假药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万元。5月11日,周某兰向重庆市二中院提交了公开道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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