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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通信基站转供电价格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3-05-14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各通信基站转供电主体:

  

  为规范通信基站转供电环节加价行为,切实降低通信基站用电价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及我省转供电价格政策,现就通信基站转供电价格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执行转供电价格政策。依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21〕601号)规定,向通信基站收取电费加价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向供电公司购电平均电价10%。各通信基站转供电主体要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依法经营,切实规范通信基站转供电价格。

  二、违规加价相关法律风险。通信基站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通信基站转供电主体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整改违规加价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通信基站转供电违规加价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号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2C174F61-4E9C-4628-AB6C-55DF8F8A68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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