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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矿山安监局安徽局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压实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
《规定》明确检查带队负责人的9项职责,具体包括组织制定检查方案,按照审定的检查方案组织实施有效监察,指挥协调现场检查工作,组织研究确定检查组发现的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事实、现场处理决定,作出立案调查决定或者提出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等有关建议,组织审核带队检查期间制作的执法文书等。
按照《规定》,其他检查人员要根据监察执法带队负责人指派编制检查方案,依据检查方案的人员分工和监察执法带队负责人的安排进行现场检查,参与现场检查情况的分析及执法文书的制作,提出对相关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建议等。
关于追责和免责依据,《规定》强调,要依据《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十条进行追责和免责。《规定》还对廉政和纪律提出要求,检查带队负责人坚持“一岗双责”,带头做好监察执法和廉政工作,并负责监督其他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记者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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