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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解读】《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打通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

时间:2023-05-07 来源: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处理周期长、“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等情况有望改变。3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创新打通知识产权“快保护”的关键环节,设立快速确权、维权、纠纷处理机制,并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持续加强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下放执法权限加速处理纠纷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由于其自身特殊性、侵权判定复杂性,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常常面临“周期长、取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当知识产权遭到侵害时,为维持自身市场优势,尽早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结果扩大,往往比损害赔偿更具实际意义。

  条例聚焦“快保护”明确了一系列快速机制,得到普遍认可。

  在确权环节,条例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动专利快速审查机制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为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和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提供专利申请和确权的快速通道。

  针对维权环节,条例明确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布局,支持优势产业集聚区申报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

  此外,由于目前并未在各地均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部门,在纠纷处理中下放执法权限,也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查处假冒专利和专利代理违法行为的技术要求相对不高,办案难度相对较小,将执法权限下放至县一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符合执法中心下移和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改革的方向,也有利提高执法效率。因此,条例规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委托下级部门或者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委托下级部门对专利代理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省人大法委委员、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建水提醒,“加速保护”不可避免涉及多个部门单位协作,为保证各部门各司其职,下一步落实过程中,需要对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以发挥制度设计的最大效益。

  重复、恶意侵权将从重处罚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激发创新活力,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为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对侵权者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威慑力,依据相关规定,条例明确了应当予以从重处罚和可以予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例如,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司法判决生效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相同行为再次侵犯同一知识产权的,应从重处罚;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在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对其从重处罚。

  另一方面,条例也明确要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设立失信惩戒制度。比如,有故意侵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等情形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3年内不得申请政府财政性资金项目及参与表彰奖励等活动。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认为,“严保护”是为了解决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群体侵权频发的问题,下一步可以建立从重处罚的基准出台指导性案例,指导全省统一尺度保障从重处罚立法内容的落实。同时针对重复侵权,可推动行政执法与法院、仲裁机构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建设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朱最新认为,条例立足省情民意,具有鲜明的“广东特色”。

  在区域交流合作上,条例明确要强化粤港澳大湾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建设,依托粤港、粤澳及泛珠三角区域知识产权合作机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协作、纠纷解决、信息共享、学术研究、人才培养等工作。

  广东老字号企业众多,条例提出,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引导老字号商事主体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依法查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此外,条例加强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顺应我省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探索开展新领域新业态以及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互联网、赛事转播和直播、中医药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必要的培训与指导。

  


原文链接:http://amr.gd.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4174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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