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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和重庆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印发《地下矿山安全事项报告制度》,明确全市正常生产建设的地下矿山企业每月5日前必须如实向所在区县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该制度明确采掘作业点数量及具体位置、采掘作业点最多人员数量、新建或者启封密闭、矿长和总工程师变动、重大隐患风险等5个方面的报告事项,并要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地下矿山的日常监管,每月对各矿山报告事项进行审核,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前移安全监管关口。
制度还要求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规定。同时,为了提高矿山企业主动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风险的积极性,该制度明确凡是排查出重大隐患风险主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凡隐瞒不报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周鸿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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