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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五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2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办公厅,有关社会团体,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根据中央批准设立中国质量奖有关要求和《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五届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中国质量奖授予为加快建设质量强国,在推进质量变革创新、提升质量水平方面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组织和对中国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中国质量奖设“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其名额分别不超过10个和90个。

  (一)参评组织范围。包括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设行业生产经营组织,国防工业、武器研发制造维修设计单位,教育机构(仅限小学、初中和职业技术学校),中小企业,一线班组(包括各领域QC小组)等。

  (二)参评个人范围。包括各行业领域一线工作人员,各类组织质量管理人员,质量领域专家学者等。

  二、参评条件

  (一)组织参评条件。一是基本条件。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近5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二是质量效益显著。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不断提升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在质量提升方面,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诚实守信、持续改进、追求卓越,注重应用全员、全要素、全过程、全数据的新型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成熟度高,质量管理水平在所属行业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产品和服务质量优良。在创新发展方面,将创新作为提升质量的有效手段,加快质量技术创新应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不断推动质量领域技术、管理、制度创新,增强质量变革创新动能。在品牌影响方面,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健全,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强,质量满意度高,相关投诉率低,信用记录良好,在所属行业领域具有高知名度、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品牌建设特色鲜明、品质卓越。在组织效益方面,核心质量指标、关键经济效益指标居于行业前列,质量人才队伍和质量文化建设成效显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引领行业进步、带动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是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可示范可推广。通过质量管理创新,结合实践总结提炼出独具特色、国内领先、国际先进且具有应用推广价值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发挥引领作用,将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方法向全行业和产业链两端延伸推广,推动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升级,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作出贡献。

  (二)个人参评条件。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研究或实践,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大力弘扬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为提升区域质量、行业质量或组织的质量水平,促进质量强国建设作出突出贡献。

  1. 一线工作人员:长期从事一线工作,具有认真严谨、一丝不苟、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工作中敢于创新,注重传帮带,为所在领域质量水平的提升、工艺技能的改进、解决普遍性和关键性的质量难题作出突出贡献。

  2. 质量管理人员: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在实践中实现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创新,并为所在组织和行业提升质量水平,取得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3. 质量领域专家学者:长期从事质量管理理论研究,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理论水平,在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推动质量提升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突出贡献。

  三、申报渠道

  中国质量奖可通过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等单位进行申报。具体如下:

  (一)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设行业组织,小学、初中和职业技术学校等教育机构,中小企业,一线班组以及个人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见附件1至5),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见附件6)申报。

  (二)国防工业、武器研发制造维修设计领域组织和个人须向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申报,有关具体事宜另行通知部署。

  参评组织和个人不得同时通过多渠道进行申报。

  四、评选程序

  中国质量奖评选程序包括自愿申报、审核推荐、审查受理、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审议票决、表彰授奖等8个环节。各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一)自愿申报。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如实填写对应的申报表格及材料。申报组织应当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申报组织为有关单位的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的,还应当由有关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申报推荐意见。申报个人由所在单位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申报推荐意见。上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申报组织和个人通过相应的申报渠道提交申报材料(纸质材料包括整理装订成册的申报表和证实性材料各一式三份,电子版材料包括word版和PDF版申报表各一份、证实性材料一份)。申报表电子版可从市场监管总局网站(http://www.samr.gov.cn/zlfzj/)下载。

  (二)审核推荐。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的社会团体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在本省或本行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省份质量强省(区、市)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限额要求(见附件7)出具推荐意见,有关社会团体按照限额要求出具审核和推荐意见。

  审核推荐材料(包括纸质版及电子版光盘或U盘)寄至中国质量奖评选表彰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6号,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质量管理处;邮编:100011),电子版材料同时发送至zgzlj@samr.gov.cn,邮件标题为“推荐单位名称+联系人+手机号码”。审核推荐材料包括:推荐函、推荐名单汇总表(见附件8)、申报材料。材料接收时间截止至6月19日。

  (三)审查受理。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后,形成中国质量奖受理名单,向社会公示。形式审查和征求意见过程中需要参评组织或个人进一步补充资料或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的,参评组织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对未通过审查和公示的申报组织及个人,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四)材料评审。按照评审规则对通过形式审查和公示的组织及个人进行评审。评审分委员会参考材料评审情况,投票提出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候选名单,经评选表彰委员会审核后,向社会公示。

  (五)陈述答辩。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组织召开陈述答辩会,通过与候选组织主要负责人交流、沟通,进一步了解和评议候选组织提升全面质量管理水平等有关情况。

  (六)现场评审。对中国质量奖候选组织和候选个人进行现场评审,重点验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现场了解质量管理实践以及其模式方法的创新性、独特性和可推广价值,与候选组织和个人进一步总结提炼质量管理经验。

  (七)审议投票。评选表彰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前期形式审查、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结果等,并投票产生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获奖组织和个人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

  (八)表彰授奖。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表彰决定,颁发证书、奖牌、奖章。

  五、工作要求

  中国质量奖是国家在质量管理领域的最高荣誉。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高质量做好评选表彰工作,树立新时代质量标杆,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变革创新,激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一)广泛开展动员。积极挖掘质量管理有特色、质量提升有成效的优秀组织和有典范作用的个人参评中国质量奖。坚持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等一视同仁,积极引导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的领军企业、生态主导型企业和在改善民生、扩大消费、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服务业企业参评,积极引导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优秀中小企业参评。

  (二)严格审查把关。各推荐单位要科学组织、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组织开展社会公示并调查处理有关异议,广泛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方面意见,遴选出代表本地区、本行业最高水平的组织和个人参评中国质量奖。

  (三)严守纪律要求。参与评选工作的有关单位、专家和工作人员要始终坚守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恪守工作纪律,严格遵照程序开展工作。严禁从事任何影响评选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对象收费或变相收费、搭车收费。中国质量奖评选不面向参评对象开展任何形式的创奖培训、咨询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中国质量奖评选机构名义牟取利益。中国质量奖监督分委员会将对评选工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

  联系电话:010-82262033、82260622

  

  

  附件:1. 中国质量奖(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设行业组织)申报表

  2. 中国质量奖(教育机构)申报表

  3. 中国质量奖(中小企业)申报表

  4. 中国质量奖(一线班组)申报表

  5. 中国质量奖(个人)推荐表

  6. 受委托作为推荐单位的社会团体

  7. 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推荐名额说明

  8. 第五届中国质量奖推荐名单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原文链接:http://gkml.samr.gov.cn/nsjg/zlfzj/202304/t20230417_354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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