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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场监管特〔2023〕4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执法总队,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工业管道(以下简称工业管道)安全工作,压实工业管道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市市场监管委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工业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对全市工业管道进行专项排查整治。范围以《特种设备目录》定义为准,类别为工业管道(品种: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制冷管道)。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1. 全面自查自纠。各使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重点自查本单位是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在用工业管道是否存在未经监督检验、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情况;安全附件与仪表是否在校验(检定)有效期;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件;是否制定工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按规定开展工业管道年度检查等。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确定整改责任人,全面落实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工业管道技术档案及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中相关数据,于3月31日前将《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附件1)、2022年度安全状况报告和《年度压力管道年度安全状况表》(附件2)报送至管道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2.清理无效数据。各使用单位登陆天津市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网址:tzsb.scjg.tj.gov.cn),认真核对本单位名下拟告知和已告知工业管道情况,梳理因故不再进行安装或重复录入等情况产生的无效数据,填写《无效工业管道信息删除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附件3),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加盖单位印章纸质版和电子版统计表交至管道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
上述信息查看路径:设备管理→设备列表→“设备种类”选择“压力管道”,“设备类别”选择“工业管道”,“设备使用状态”选择“未注册”→点击“查询”。
(二)发挥检验机构作用
各检验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法定检验,有效发挥检验机构的技术把关作用;对设备实际状况与施工告知不符的,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及时修正告知内容;在检验中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各检验机构要积极发挥技术支持作用,根据各区市场监管局及市执法总队需要,及时安排相关技术专家配合开展执法检查。
(三)落实监管责任
1.摸清底数。各区市场监管局要依托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方法,对使用单位上报信息进行核对,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要督促使用单位及时进行修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确认工业管道已停用、拆除的,要督促使用单位办理停用、注销手续;对企业主体已注销、倒闭、迁移、失联且未办理特种设备报停、注销手续的,要采取公告等方式停用或注销处理。
2.强化执法。各区市场监管局、市执法总队积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对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打击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工业管道、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等违法违规行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实施动态销号管理,督促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三、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发文之日起至3月15日)。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使用单位全面做好自查自纠。
(二)自查自纠(发文之日起至3月31日)。各使用单位全面开展工业管道自查工作,建立隐患台账并落实整改工作,按时报送有关工作情况。
(三)排查整治(4月1日起至6月20日)。各区市场监管局、市执法总队通过监督检查、明查暗访、重点抽查等多种形式开展现场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特种设备违法违规行为。
(四)总结提升(6月21日至6月30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做好排查整治的经验总结,持续强化日常监管工作,不断提升全市工业管道安全运行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使用单位要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着力提升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民平安的政治站位、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梳理工业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做到“账实相符”,打牢工业管道安全运行管理的基础。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区市场监管局要充分认识做好工业管道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要始终坚持“严、细、实、狠”,务求工作实效,对查出的问题实行“零容忍”,严肃依法查处。对自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工业管道数量“账实不符”或存在问题隐患的,要责令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运行的,要坚决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市市场监管委将对各区市场监管局工作落实情况开展督导推动。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基础,推动辖区内工业管道使用单位严格落实《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每年一季度按时报送工业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和安全状况,做到工业管道使用登记信息的动态更新,不断提升工业管道安全管理水平。
(四)做好信息报送
1.各区市场监管局要认真核对各使用单位上报的《确认表》,确认无误后汇总填写《无效工业管道信息确认删除汇总表》(附件4),于2023年4月28日前报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
2.请各区市场监管局、市执法总队于2023年4月至6月,每月28日将《工业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附件5)报至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并及时总结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情况,于2023年6月2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3.上述两表及工作总结均需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扫描版(pdf版)与电子版(word版)一并通过市市场监管委内网OA短消息报至“特监处材料报送”账号。
附件:1.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2.年度压力管道年度安全状况表
3.无效工业管道信息删除确认表
4.无效工业管道信息确认删除汇总表
5.工业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2023年3月4日
(联系人:石 毅;联系电话:27182116)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
使用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使用单位地址:
工程(装置)名称: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员: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管道名称)(登记单元) | 管道编号 | 管道级别 | 设计单位 | 安装单位 | 安装年月 | 投用年月 | 管道规格 | 设计/使用条件 | 检验结论 | 检验机构名称 | 下次检验日期 | 备注 | ||||
公称直径(mm) | 公称壁厚(mm) | 管道长度(m) | 压力(MPa) | 温度(℃) | 介质 | ||||||||||||
填表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附件2
2022年度压力管道年度安全状况表
单位名称:(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项 目 | 内 容 | |
在用工业管道条数 | ||
在用工业管道长度(m) | ||
当年新增 | 条数 | |
长度(m) | ||
当年报废 | 条数 | |
长度(m) | ||
定期自行检查情况 | ||
安装监督检验情况 | ||
定期检验情况 | ||
隐患排查与处理情况 |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签章)
填报日期:
附件3
无效工业管道信息删除确认表
填报单位:(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设备流水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使用地点 | 使用单位 | 产权单位 | 设备状态 | 单位内编号 | 删除原因 |
注:1.“删除原因”项填写:因故不再安装、重复数据、错误数据。如是其他原因请注明具体情况。
2.各使用单位于2023年3月31日前将此表报送至属地区市场监管局。
附件4
无效工业管道信息确认删除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区市场监管局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设备流水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使用地点 | 使用单位 | 产权单位 | 设备状态 | 单位内编号 | 删除原因 |
注:1.“删除原因”项填写:因故不再安装、重复数据、错误数据。如是其他原因请注明具体情况
2.各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4月28日前将此表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
附件5
工业管道安全专项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 |||||
填报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市执法总队) 填报人: 联系电话: | |||||
删除无效数据情况 | 涉及单位家数(家) | 注销管道情况 | 涉及单位家数(家) | ||
管道条数(条) | 管道条数(条) | ||||
管道长度(m) | 管道长度(m) | ||||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告知情况 | 涉及单位家数(家) |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情况 | 涉及单位家数(家) | ||
管道条数(条) | 管道条数(条) | ||||
管道长度(m) | 管道长度(m) | ||||
使用未经安装监检管道情况 | 涉及单位家数(家) | 使用超期未检管道情况 | 涉及单位家数(家) | ||
管道条数(条) | 管道条数(条) | ||||
管道长度(m) | 管道长度(m) | ||||
使用检验不合格管道情况 | 涉及单位家数(家) | 涉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管道情况 | 涉及单位家数(家) | ||
管道条数(条) | 管道条数(条) | ||||
管道长度(m) | 管道长度(m) | ||||
出动执法人员数(人次) | 检查使用单位数(家次) | 发现问题隐患(处) | |||
下达指令书数(份) | 立案数(件) | 结案数(件) | |||
罚没款(万元) | 已完成整改问题隐患(处) |
注:1.各区市场监管局、市执法总队于2023年4月至6月,每月28日将此表报至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表中数据填写累计数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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