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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矿山监督管理,规范开采行为,实现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近日,赣州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和林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联合联动工作机制。
赣州市强化规划引领管控,构建矿业高质量发展格局。严格规划准入,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和矿产品加工企业,新设矿业权和矿产品加工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要求。严格矿业权审批,按照“只减不增”原则严格控制新设矿业权,年度内县域范围内矿业权“减少一个”方可“新立一个”。推进“净矿”出让,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出让应达到“净矿”出让条件,即拟出让采矿权范围没有权属争议和纠纷,不与各类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重叠,具备用地用林保障等基本条件。
赣州市狠抓矿山开发监管,突出“四个严格”,保障矿山利用合理有序。一是严格矿山开发利用,把好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源头关,科学合理确定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采矿方法、开拓系统、开采顺序,督促企业采取先进工艺提高“三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水平。二是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督促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环评报告要求,严格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做到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确保扬尘及其他相关的生态保护措施落实到位。三是严格矿山水土保持,推动矿山企业落实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确保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植被恢复等水土保持措施达标。四是严格矿山林地使用,矿山企业在开采前必须办理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林地,应当在临时占用期满后一年内恢复被使用林地的林业生产条件,严禁违法违规使用林地。
赣州市不断牢固绿色发展理念,努力实现生态经济双赢。积极贯彻落实《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遵循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自然恢复、系统治理,社会参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加强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建立绿色矿山动态监管机制,加强已创建的绿色矿山监管,实行绿色矿山名录库动态管理,推进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等手段,依法推动矿产资源向生产规模大、矿产品深加工水平高、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龙头 (优势) 企业集聚,实现矿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高质量转型发展。(李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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