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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市场监管局公布市场监管领域10起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行为典型案例(下)

时间:2023-02-0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案例六:贵港市港北区某家用电器销售经营部对商品的作用(效果)、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和经营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2日,港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对港北区某家用电器销售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经营场所内聚集了十多位老年群众在做仪器的理疗体验,同时正在开展宣传推销激光多功能治疗仪(大宝)、“托玛琳床”、排毒胶囊、“品乐家”蕲艾肚脐贴相关产品的活动。经查验,该经营部无法提供“品乐家”蕲艾肚脐贴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该产品标示了药品的配方、治疗功能,却未标示有批准文号,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范畴;当事人对医疗器械及商品的作用(效果)和功能的宣传,均无法提供相关宣传内容的来源依据和审查证明,所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也未向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涉老诈骗花样繁多,涉及行业领域广、牵涉部门多。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贵港市以防促打,积极行动,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主体资格及许可情况、索证索票制度履行情况、价格公示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价格虚高、夸大、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逐步形成条块结合、联合打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长效监管机制。

  案例七:北海市海城区某养生馆涉嫌利用讲座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9日,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电话,称某养生馆每天早上7点半与9点半会聚集大量的老年人,该养生馆可能存在欺骗老人的行为。5月20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免费体验按摩和送小礼品的方式招揽顾客,并以讲座的形式进行授课宣传其产品。当事人于2022年5月17日开始销售诺尔牌西洋参巴戟天淫羊藿丸,截止2022年5月20日已销售(预售)172盒,售价490元每盒,顾客已领97盒,其违法所得为8428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北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为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北海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涉老食品、保健食品市场问题隐患,严厉打击利用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误导和欺骗老年消费者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涉老产品经营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本案把涉老“食品”“保健品”领域涉诈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与2022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结合起来,集中执法力量从严从快查处并曝光“保健品坑老”违法行为典型案件,惩处违法企业,整治规范食品、保健品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八:河池市金城江区某健身产品经营部在普通商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基本案情

  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健身产品经营部在经营场所内通过播放宣传片的方式对会场内的40余人消费者进行稀土养生链(磁性保健珠链)疾病治疗功效的宣传活动。经核实,“某稀土养生链(磁性保健珠链)”为普通商品,属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当事人在普通商品“稀土养生链(磁性保健珠链)”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构成在普通商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河池市金城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通过查处该起涉老案件,对在普通商品广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经营者给予严厉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示,营造了强大的舆论声势,形成了震慑作用。促使经营者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能依法依规经营,守住老人的“钱袋子”及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件九:某多多网店某优品生活馆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7日,崇左市宁明县市场监管局对举报信息依法进行核查,发现某多多网店某优品生活馆销售的产品名称为涵康立健牌养渭片的产品,该产品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品,却在产品的标题内宣称“【一吃就好】祛幽门螺旋杆菌祛口臭反酸胃疼胀气调理肠胃消化不良”,产品主图标有“涵康立健,养渭片,根源解决,快狠准,幽门杆菌克星”字样,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据当事人陈述,该产品宣传广告内容为复制产品公司提供的内容,宣传广告页面推广费用为800元,并提供支付推广费用的证明,认定其宣传广告费用为800元。当事人在某多多网店上对其产品发布的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宁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治疗内容,易误导老年人认为该普通食品为治疗胃病的药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线上线下齐抓共管,从而建构起良性的市场秩序。

  案件十:象州县某养生馆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19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来宾市象州县某养生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所销售的优先益固海钰牌软骨素氨糖骨碎补胶原蛋白维生素C胶囊、蕲艾炮灸和蕲艾柱,悦冻艾草洗发露等商品,均未发现标示有价格标示价牌或有关价格的标识。2022年5月23日,象州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优先益固海钰牌软骨素氨骨碎补胶原蛋白维生素胶囊等商品未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象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经营中面对的消费群体以中老年人居多,由于老年人识骗防骗能力较弱,容易上当受骗,上述行为严重影响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通过打击价格违法,切实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

  

  文件下载:

  


原文链接:http://scjdglj.gxzf.gov.cn/zt/bjspwjkp/gzdt/t156451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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