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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3-01-0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政策原文: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意义

  2022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开始实施,为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工作,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社会公众,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印发了《天津市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办法》(以下简称《查询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查询办法》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查询办法》共十条。

  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目的。

  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定义。

  第三条明确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实施的部门。

  第四条明确了查询方式。将互联网查询方式引入了《查询办法》中,满足企业网上查询需求,降低办事成本。

  第五条明确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查询类别和相应内容。

  第六条归纳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的服务对象类别和查询权限。

  第七条明确了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手续。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明确了档案管理、使用要求和实施时间等内容。

  四、主要特点

  1、对涉及个人信息的档案查询进行明确规定

  此前的查询规定对于档案中涉个人信息的查询内容未予以明确限定,本办法第八条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个人信息的,须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执行。

  2、对查询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对档案查询内容进行重新补充和调整。如,《条例》首设了歇业制度,因此,我们在查询办法中增加了歇业备案材料的查询内容。

  3、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的查询服务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

  新办法依据《公司法》、《天津市企业破产(强制清算)信息综合查询工作方案》、《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查询对象增加了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并明确了相应查询级别和权限,进一步保障了法人、企业、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4、档案查询手续进一步简化

  查询登记管理档案更加便捷,如,过去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需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人章的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查询人有效证件,现在只需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有效证件。过去,律师查询需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现在只需提供律师证和律所介绍信即可。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jdhynew/202301/t20230103_6067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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