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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试行办法》全文解读

时间:2023-01-08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一、起草背景和实施条件

  (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任务要求。《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明确要求“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1〕18号),将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列为重点任务。

  (二)《条例》实施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提供制度性的支撑。《条例》及其配套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后,进一步明确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为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提供了行政法规层面的制度支撑。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专门规定了公司登记章节,进一步强化了公司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为《试行办法》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引。

  (三)告知承诺制的实施为确认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市告知承诺制试行两年以来,推动企业登记便利化取得显著成效,为实行登记确认制提供了实践基础,立足登记在册、对外公示的制度功能,进一步探索更为便捷的记载方式和更为充分的公示内容。对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微观事项干预和管制,赋予市场主体更大自主权,打造“放得开、管得住、服务优”的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释意

  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规范化、智能化登记为支撑,以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为准则,以信用监管、违诺惩戒为保障,聚焦登记记载与公示的本源,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登记便捷记载与充分公示制度功能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

  三、主要内容

  《试行办法》包括总则、登记规范、信用公示、监督管理、附则,共计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度概念。结合《条例》规定并借鉴各地的经验做法,明确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构建以自主申报、信用承诺为基础,以规范化、智能化登记为支撑,以形式审查、结果确认为准则,以信用监管、违诺惩戒为保障,聚焦登记记载与公示的本源,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切实发挥市场主体登记便捷记载与充分公示制度功能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

  (二)登记规范。立足确认制基本原则,进一步细化登记程序和登记规范。一是严格实名登记规范要求,市场主体登记与备案涉及的自然人应进行实名验证。二是市场主体自主承诺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提交承诺书的形式,优化过程性、自治性材料的提交方式。三是基于市场主体信用承诺,登记机关核查填报结果的完整性、登记管辖范围以及试行办法规定的文件形式要求。

  (三)信用公示。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和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等平台,多渠道、多场景公示和披露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及履约践诺、违诺惩戒等信用信息。从自主公示章程、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具体经营项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等方面,探索进一步拓展自主公示范围,充分发挥公示效能。

  (四)监督管理。相关部门接到确认制登记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举报,依职权进行查处。登记机关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及时推送至市大数据平台,各监管部门应在大数据平台调取所需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加强监管工作。依法开展失信违诺市场主体惩戒。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按照《公司法》《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五)附则。主要明确了确认制适用范围、尽职免责条款和试行期限等内容。

  四、新旧政策对比

  市场主体需认真阅读登记机关提供的告知书和承诺书,按照确认制登记填报标准与要求准备和填报材料,并按要求由市场主体最高权力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签署承诺书,依法向登记机关承诺所申报内容为真实意思表达,已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履行必要法定程序,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且不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等情形。

  五、创新做法

  一是试行章程公示制度,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对外公示章程内容,方便交易相对人、社会公众查询。二是探索股东信息自主公示制度,支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自主公示股东信息。三是市场主体在选择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办理登记的基础上,有进一步细化具体经营项目需求的,可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其他统一公示平台自主选择公示经营范围条目下相关活动的具体内容。四是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原文链接:http://scjgj.beijing.gov.cn/zwxx/zcjd/202209/t20220913_2813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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