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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白雪微)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进一步维护首都食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集中力量“铁拳”出击,查办了一批食品非法添加、加工生产不合格食品、非法添加“瘦肉精”等典型案件。
北京羲和小馆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9月26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羲和小馆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05.8元的行政处罚。
7月21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对当事人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检验报告》显示:2022年6月28日在北京羲和小馆餐饮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抽检的河鲈鱼经中检科(北京)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恩诺沙星μg/kg,检验指标≦100,实测值24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6月28日,当事人从北京某公司采购2.3kg河鲈鱼,购进单价为46元/kg,购入金额为105.8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采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货值金额为105.8元,违法所得105.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北京市豪伦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浩食品加工厂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10月1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市豪伦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浩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布丁蛋糕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的行政处罚。
7月18日,执法人员接到关于北京市豪伦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广浩食品加工厂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线索。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布丁蛋糕菌落总数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北京永盛鲜汇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非法添加“瘦肉精”牛肉案
7月11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永盛鲜汇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销售非法添加“瘦肉精”牛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6.81元、没收牛肉(备样)2.86公斤的行政处罚。
今年3月,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肉制品口感不好,要求商家退款并赔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实,并委托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牛肉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构成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30日以单价68元/公斤的价格从李某某手中购进牛肉23.94公斤,共计金额:1627.92元,并以7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上述牛肉19.85公斤,以89.6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上述牛肉1.232公斤,剩余备样重量2.86公斤,违法所得共计256.81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北京洪林木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残超标的食用农产品案
11月2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洪林木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标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91.6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给予警告。
今年7月,执法人员接到关于北京洪林木果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案件线索。
经查,6月27日,当事人分别从北京某公司购入鲤鱼14.5斤,芹菜40斤。上述鲤鱼及芹菜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检验,地西泮及毒死蜱项目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又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导致问题农产品无法得到有效追溯。上述涉案货值金额共计291.6元,违法所得共计291.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北京禹忠堂中医院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等违法行为案
9月20日,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禹忠堂中医院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等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80元、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6日,执法人员收到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称该局辖区某公司生产的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禹忠堂复合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销往北京禹忠堂中医院。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于上述公司订购了50盒禹忠堂复合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未能提供相关票据,其提供的合格《检验报告》中样品的生产日期/批号与涉案食品批次不符,且当事人未按要求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标示的杜仲实际成分为杜仲叶,构成销售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订购了50盒上述食品,销售了20盒,共计违法所得398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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