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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2-12-24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作者:佚名

  中国银保监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

  “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2〕18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银行”字样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国际金融组织、中央银行、多边开发机构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营利性为目的或者以可能误导公众的方式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情形包括: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名称的全称、简称;

  (二)商标名称;

  (三)产品、业务和服务名称;

  (四)互联网网站名称、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名称;

  (五)其他情形。

  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内“银行”字样使用情况加强监测。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等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互联网行业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由网络账号归属地或网络运营者所在地银保监局牵头开展整改规范工作。

  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在官网公布、更新合法设立、取得业务许可或者备案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并与当地政府及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享。

  五、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加强对含有“银行”字样名称的审核工作。对于未获相关前置许可资质的申请主体,不允许使用含有“银行”字样名称,对含“银行”字样的不予登记注册。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要求注册“银行”字样的账号和移动应用程序主体提供金融许可证或者其他职业资格、服务资质等相关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未获相关资质的,不予注册、上架。

  六、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规范使用“银行”字样的宣传内容纳入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普法宣传活动,设立公众监督举报电话,并通过风险提示、案例通报等形式,增强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规范使用“银行”字样及防骗、防诈的意识。

  七、各银行保险机构发现违法使用“银行”字样情况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对于违法使用“银行”字样的主体,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为其业务系统开发提供技术支持,不得与其开展营销推广方面的业务合作;在提供授信、承保等金融服务时,应当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必要审查。

  八、违法违规使用“总行”“分行”“支行”“农商行”“城商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储蓄所”“资金互助社”等字样,仿冒银行机构营业场所装潢、网站外观、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外观和标志等情形,欺骗或者可能误导金融消费者的,参照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九、各银保监局应当积极协调并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开展整改规范工作,通过提示主动变更名称、依职权变更名称等方式纠正规范违法行为。各银保监局牵头汇总辖内相关工作情况,并请于2023年3月1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整改规范工作总结。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11月17日

  

  

  附: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银行”字样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原文链接:http://gkml.samr.gov.cn/nsjg/djzcj/202212/t20221202_352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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