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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材料(第五十四期)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 作者:佚名

  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纪检组汇编 

  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材料

  (第五十四期)

  【编者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多次主持召开会议,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一支支党员突击队挺身而出,一面面鲜红的党旗高高飘扬,彰显了“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政治自觉,展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英雄本色。但也要看到,在抗击疫情的战场,还存在少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问题。面对复杂严峻的疫情形势,我们必须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闻令而动、令行禁止,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确保党中央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坚决杜绝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一、全国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

  在这场“战疫”中,个别党员干部存在政治站位不高、纪律意识不强、履行责任缺失等问题,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现将典型问题汇总如下:

  (一)疫情防控工作领导不力的问题。

  1.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打折扣。天津市西青区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陈献林在组织协调交通领域疫情防控工作中,政治站位不高、战时意识不强、战时措施不力,对荣乌高速天津收费站出口疫情防控漏检漏测,在上级要求整改的情况下,管控工作仍然不细不实。被责令停职检查,目前正在被立案审查调查。

  (二)不执行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的问题。

  2.未开展疫情防护宣传。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五一种畜场四分场未开展公共场所防控及疫情防护宣传工作、未对来往车辆及人员采取任何管控措施,党支部书记王保华思想认识不到位,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不力,对外地回乡人员掌握不清楚,对防疫工作不重视、不部署、不落实。旗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五一种畜场党委、管委会因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问题予以通报。

  3.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2020年2月1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宛城区新华街道小西关社区疫情监测点值班人员未佩戴口罩,没有对进出人员测量体温和登记,车辆随意出入、人员随意进出。区纪委监委给予社区党支部书记汪贵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新华街道党工委书记万富建,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张铁柱党内警告处分。

  4.党支部书记未编入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阿拉善腾格里经济技术开发区浩依尔呼都格嘎查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视不够,责任落实不力,未将党支部书记列入嘎查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2020年2月2日区纪工委对该党支部公开通报批评,责成镇党委、纪委对嘎查党支部书记张明生提醒谈话,责令书面检查。

  5.不及时发放防疫物资。2020年1月30日,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从区发改委领取2瓶100ml消毒酒精和5双一次性手套等防疫物资,副局长张译文将领取的物资存放于私家车上。在当前物资紧缺的情况下,未及时将物资发放给值守在社区一线的干部职工,造成不良影响。区纪委监委对其约谈,并在全区通报批评。

  6.不及时上报疫情防控信息。2020年1月27日,通辽市科左中旗政府办主任兼疫情防控综合协调组副组长高宏伟,未能在规定的时间(14:30时前)内上报疫情排查信息。1月29日旗纪委监委对其约谈。

  7.进入公共场所不佩戴口罩。2020年1月31日15时,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新城食药所科员于颖锋明知在疫情防控期间进入公共场所须佩戴口罩情况下,未佩戴口罩欲进入超市,被超市疫情防控检测点工作人员拦截,于颖锋向对方出示执法证件要求进入超市。于颖锋因存在特权思想,不执行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规定,2月3日市纪委监委给予降级处分(非中共党员),并建议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8.不配合社区防疫值班管理。2020年2月1日18时许,中国移动内蒙古公司棋盘井分公司副总经理越祖峰驾车通过其居住小区北门时,不服从小区防疫值班人员管理,未进行信息登记直接通过堵卡点。2月3日旗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快查快结,给予越祖峰党内警告处分。

  通辽市第一中学高三年级教师杨东在疫情防控期间,先后三次剪断电动门的铁丝,影响了小区整体防控疫情工作。1月31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给予杨东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月4日经学校研究并报市教育局党组、市委教育工委同意,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扣发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调离教学一线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2020年2月4日15时许,呼和浩特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三支队机动大队崔建宏、丁联魁(群众)二人饮酒后驾车,欲强行进入玉泉区五塔寺后街泓博花园小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询问后发现该二人非本小区居民,需进行人员信息登记和测量体温,二人拒不配合,将车停在门通道并辱骂恐吓工作人员。玉泉区公安分局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500元的罚款。对饮酒驾车涉嫌违法犯罪情况移交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玉泉大队处理。2020年2月6日,经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崔建宏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给予降低岗位工资一级处分;三支队支队长王春明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全局通报批评,本人向局党组作深刻检查;三支队副支队长方鸥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给予诫勉谈话;三支队机动大队大队长高志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诫勉谈话;三支队办公室副主任、党总支纪检委员云晓东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给予诫勉谈话。

  (三)疫情防控工作落实不力的问题。

  9.不担当、不作为。2020年1月30日早,湖北籍人员郭某某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定点接待酒店被发现体温偏高,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桥东所所长许宪勇、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副局长马儒及局长邵东、区卫健委副主任吉喜军未对上述情况及时果断予以处置。许宪勇等人身处疫情防控工作重要岗位却行动拖沓,区纪委监委研究决定给予许宪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邵东、马儒党内警告处分,吉喜军政务警告处分。

  10.影响应急物资购置。天津市河西区疾控中心财务科负责人乔晓东不落实本单位“全员参与疫情防控,24小时保持电话畅通”工作要求,未按照工作安排每天参加防控工作部署会,在急需购买应急物资情况下,区卫健委和疾控中心多人多次联系乔晓东未果,其行为影响了疾控中心应急处置工作运转。根据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

  (四)泄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信息问题。

  11.散布疫情谣言。2020年1月30日,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草原村三座塔社社长弓存良在三座塔社微信群内散布“某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男子脱离了旗人民医院监控”的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一定范围内制造了恐慌,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不良影响。1月31日旗纪委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2.泄露疫情防控工作信息。乌海市乌达区苏海图街道一名负责人在开车巡查乌达区五化村卡点时,看到区卫健委在微信工作群发送的《关于做好与朱某某密接人员排查的函》后,失误转发到朋友群,发现后及时将文件撤回,但仍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2月3日区纪委监委对其过失泄密行为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五)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违纪问题。

  13.擅离职守、酒后闹事。2020年1月28日上午9时,河南省平舆县文广旅局文化广电市场执法大队召开会议传达疫情防控工作通知精神,要求全体人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工作人员刘育红参会迟到,下午擅离职守、无故脱岗,与县财政局教科文股副股长王新志、县农科站农艺工霍汝玉相约到县科工信局副主任科员孔保川家中,聚集喝茶至18时左右,又邀请三人到自己家中吃饭。在进入小区时,不听疫情防控宣传员劝阻强行进入。聚餐时刘育红、孔保川饮酒。20时左右刘育红酒后送孔保川等人离开时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进行殴打,还撕掉小区宣传疫情防治标语。1月29日县公安局对其行政拘留,2月1日县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给予刘育红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给予孔保川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新志党内警告处分、霍汝玉政务警告处分。

  14.违规饮酒。2020年1月31日,河南省台前县侯庙镇侯庙村卡点防控4名值班人员违规饮酒,带班村干部季兴昌对违规饮酒行为未进行有效制止。2月2日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季兴昌党内警告处分,对侯庙管理区主任、侯庙村包村干部张宗安谈话提醒。

  15.违规打牌。河南省后方乡大王村带班干部王来芳,在2020年1月31日疫情防控值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与本村3名村民在疫情防控卡点值班室内打牌。2月2日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王来芳党内警告处分,对后方乡大王服务区工作队队长张荣伟谈话提醒。

  二、在疫情防控中涉嫌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

  (一)涉嫌违纪行为

  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违犯党纪行为,通常是违反工作纪律问题,也可能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问题。

  从疫情防控工作中通报的案例看,较为普遍的是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如:不及时准确报送疫情防控工作信息,擅离职守,不到岗到位,工作流于形式,作风不实、履责不力等等,具体规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工作失职行为;第一百二十二条,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第一百二十五条,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及强迫下级说假话行为,以及作为兜底条款的第一百三十三条。

  此外,《条例》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疫情防控中,有关责任人员若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则可能触犯此条,构成违反政治纪律错误。

  《条例》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若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则可能触犯此条,构成违反组织纪律错误。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疫情防控应属于第二款“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的规定。

  (二)涉嫌违法行为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做了详细规定,专门在第八章中规定了法律责任。若党员干部有下列行为,构成职务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三)涉嫌犯罪行为

  防控疫情不力首先可能触犯的罪名就是《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其中“情节严重”具体指:(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打赢这场没有硝烟的阻击战,是当前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检验党员、干部初心使命的考场,不能讲代价,不能讲条件,必须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局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构筑群防群治的严密防线,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抓紧、抓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守岗位、靠前指挥,把疫情防控工作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亲自安排、亲自抓落实。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增强战时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紧迫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扎扎实实的工作成效诠释忠诚与担当,确保党中央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原文链接:http://nmg.chinamine-safety.gov.cn/Item/5227.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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