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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辽煤安政法字〔2019〕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三处2022年11月8日作出的执法决定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三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附件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辽宁局监察执法三处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表
公开信息编号 | 辽煤安监三罚[2022]处罚公开0033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矿长王某强;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及生产副矿长刘某东。 |
决定日期 | 2022年11月8日 |
处罚事由 | 对设备设施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事故隐患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
处罚结果 | 对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陆仟元整(106,000.00);对矿长王某强给予警告,罚款肆仟元(4,000.00)。对阜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恒大煤矿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对生产副矿长刘某东给予警告,罚款伍仟元(5,000.00)。 |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 辽煤安监三罚〔2022〕33020号 辽煤安监三罚〔2022〕33020-1号 辽煤安监三罚〔2022〕33021号 辽煤安监三罚〔2022〕3302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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