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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顶板管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时间:2022-12-14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作者:佚名

  矿安苏传〔2022〕5号

  江苏省、浙江省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

  冒顶片帮事故是江苏、浙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2019年至2021年,两省非煤矿山共发生冒顶片帮事故7起,死亡8人,分别占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的35%和36.4%。为汲取近年来非煤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教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年度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顶板管理专项监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时间

  2022年3月中旬至4月底。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制度方面。地下矿山企业是否建立地质及矿压观测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制度机制,掌握矿脉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是否综合考虑岩石坚硬程度、岩体完整程度、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等情况,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是否明确顶板支护方式,确保支护质量和支护强度,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等要求,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井巷工程穿过软岩、流砂、淤泥、砂砾、破碎带、老窿、溶洞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时,施工前是否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作业面矿岩不稳固时是否采取支护措施;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是否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是否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工作,做好现场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是否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是否封闭通往塌陷区的井巷。

  (二)地下开采方面。是否按照设计的开采顺序开采;是否按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是否对地面沉降情况进行监测;是否圈定岩体移动范围或岩体移动监测范围;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井筒是否布置在地表岩体移动范围之外,或者留保安矿柱消除其影响;地表主要建构筑物、主要开拓工程入口是否布置在不受地表滑坡、滚石、泥石流等危险因素影响的安全地带,无法避开时,是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采矿设计是否提出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地表塌陷区是否设明显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围挡设施;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是否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是否有专人检查和管理,确保矿柱的稳定性;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是否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破坏的支护是否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回采作业前是否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进行回采作业;发现冒顶征兆是否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征兆,是否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上报;是否落实与所采用采矿方法相应的顶板管理措施。

  (三)井巷掘进、井巷维护和报废方面。是否按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是否采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永久支护;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是否进行支护;在松软、破碎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是否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井巷施工设计中是否规定井巷支护方法和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中途停止掘进时是否及时支护至工作面;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是否待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不满足安全要求的是否做可靠的支护;架设支架、井巷砌碹支模、竖井砌碹、锚喷支护、斜井和平巷维修或扩大断面时、维修竖井是否严格执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是否按规定对井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主要提升井筒、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是否有经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废弃井巷和硐室的入口是否及时封闭;修复废旧井巷前是否查明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

  三、组织方式

  (一)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主要内容,结合本企业顶板管理重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于3月31日前形成自查自纠报告并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二)4月10日前,非煤地下矿山上一级公司要对所属矿山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三)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4月底前,对照主要内容,对辖区非煤地下矿山顶板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执法,并将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纳入日常监管内容。

  (四)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将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将专项检查执法和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情况纳入对各地监督检查内容。

  各单位要充分考虑当地疫情防控形势,严格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不邀请中高风险地区监管监察人员或专家协助检查,已有阳性感染者报告的地区应在疫情形势平稳后再开展此项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非煤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技术负责人要亲自组织实施,确保自查自纠质量。对自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整改台账,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彻底整改。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对辖区具有严重地压条件和近三年发生过冒顶片帮事故的非煤地下矿山要优先进行检查执法,对停产停工的,在其复产复工后要及时进行检查执法。

  (二)严格处理处罚。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实施精准检查。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立即改正;发现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法处罚,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已采取有效防控措施的隐患和问题,可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停产、严肃查处并曝光公示,同时倒查“关键少数”责任,要用好约谈、“黑名单”、联合惩戒等手段,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三)认真总结提升。抽查检查企业、监督检查有关地区发现的重大隐患及共性问题,将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报告、通报,并提出监察意见建议。专项监察结束后,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工作情况,分析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企业顶板管理工作和监管措施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请有关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区有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及非煤地下矿山企业;于2022年3月20日前报送此项工作的联络人姓名、职务、手机号码。

  联系人及电话:裴云龙,025-83332430;

  电子信箱:pyl_aj@js.gov.cn。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2022年3月17日

  

  


原文链接:http://ajj.jiangsu.gov.cn/art/2022/3/17/art_81391_104473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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