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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应急电〔2022〕14号
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的通知》要求,结合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深化江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江苏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推进治本攻坚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统一,进一步压紧压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提升全省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坚决杜绝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一般事故,力争实现“零死亡”。
二、治本攻坚的主要内容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立足“两个根本”,在安全生产大排查的基础上,查漏补缺,持续深入排查和梳理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聚焦以下内容推进治本攻坚:
(一)提高煤矿企业办矿能力。煤矿企业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团队。煤矿配齐配强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并严格考核落实。根据煤矿灾害等级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三)强化安全培训。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煤矿企业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企业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紧急情况及时安全撤离作业人员。
(四)查清隐蔽致灾因素。煤矿企业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1〕121号)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特别要查清老空区、断层构造等,并制定落实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按照“一规程、四细则”(《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矿防灭火细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煤尘爆炸危险性等灾害等级确定。
(五)强化重大灾害防治。矿井采掘、机电运输、通风、紧急避险等主要系统稳定可靠。安全监控系统功能齐全、运行可靠。矿井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等四项措施。矿井严格执行“三专两探一撤”防治水措施,实施防治水“三区”管理(禁采区、缓采区、可采区)。推行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查全、探清、放净、验准)。冲击地压矿井按规定开展鉴定和评估,落实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冲措施和“三限三强”(限采深、限强度、限定员,强支护、强监测、强卸压)等规定。开采自燃煤层矿井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动火作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风筒、皮带、电缆和过期变质反应型高分子材料。煤矿按规定采取综合防尘措施。井下爆破作业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六)合理部署采掘接续。矿井采掘接续科学合理,满足灾害治理时间、空间、效果需要,防止出现《防范煤矿采掘接续紧张暂行办法》界定的9种采掘接续紧张情形,以及违反规定交叉作业管理秩序混乱、多头面抢进尺赶进度等现象。
(七)建立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机制。煤矿企业按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规定组织开展自查自改,并向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定期对辖区煤矿“一矿一册”开展重大风险分析研判,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挂牌督办、现场核查、整改销号。
(八)严惩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电力等部门(单位)形成合力,持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惩《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煤矿严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的通知》(矿安〔2021〕124号)明确的19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护煤柱、隐瞒作业地点、私挖乱采、待关又采、死灰复燃、使用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等严重违法行为。对存在《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等规定情形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九)落实监管监察责任。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技术能力、装备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力量不足的可按规定聘用、聘任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严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和驻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辖区煤矿分片分矿联系指导制度,确保每处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及联系包保、驻矿盯守、安全巡查等责任人按照要求履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对高风险煤矿、待关闭煤矿、停产停工整顿(整改)煤矿和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驻矿盯守、巡查、“电子封条”等措施。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开展复产复工验收。
(十)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他内容。
三、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推进智能化矿井建设
具体措施:继续推进煤矿接续采掘工作面采用智能化开采工艺;在煤矿采掘工作面智能化基础上,推广2处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矿井建设经验,推动运输等辅助系统智能化建设,鼓励开展智能化矿井创建。
(二)推动完成煤矿冲击地压危险作业区域“二道门”装置建设
具体措施:2022年6月底前实现煤矿生产期间冲击地压危险作业区域超9人自动报警、断电。
(三)加快衰老矿井关闭退出步伐
具体措施:推进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龙东煤矿安全平稳关闭。
四、进度安排
即日起至2022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推进治本攻坚(即日起至9月底)。各煤矿企业逐项对照治本攻坚的主要内容和井工煤矿221项自检表,每季度开展一轮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自查,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逐条整改销号,做到闭环管理;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督促各煤矿企业对照治本攻坚任务进一步落实具体措施,并动态更新“两个清单”,推动各项治本攻坚任务逐项清零。各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煤矿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进行核查,对排查不深入、攻坚任务不明确、治理措施不具体的要责令重新开展。
(二)开展督查检查(2022年10月)。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和治本攻坚任务及具体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存在重大灾害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停产缓采,积极引导退出;对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在规章制度、规程措施上找原因,对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规律上、管理上找原因,建章立制,堵漏洞、补短板、强弱项;对煤矿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对涉及煤炭产业结构调整等深层次矛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地方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实现“两个根本”。
(三)开展总结评估(2022年11月至12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对未能按期完成的任务措施,要分析原因、完善措施、限期完成;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要停产整改。总结分析经验教训,将好的经验做法提炼固化为规章制度、标准规范,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强化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站在“两个维护”的高度,不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把推进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作为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首要任务和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强化组织,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阶段工作有效、有力落实,解决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根源性问题。
(二)深入检查、严肃问责。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结合深化精准执法活动要求,用好 “随机”抽查、明查暗访、执法公示、公开曝光、信用监管、联合惩戒、行刑衔接、“黑名单”等手段,加强对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情况的调度检查,对于工作不扎实、进展缓慢、走形式、走过场的,要进行曝光并约谈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强化服务、做好宣传。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煤矿企业的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工作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总结提炼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推进形成长效机制。要积极发掘先进典型,通过现场会、媒体宣传等措施,大力宣传治本攻坚新举措、新成效,以点带面,推动治本攻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请徐州市应急管理局、各煤矿企业于2022年7月25日、10月25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主要做法、确定的治本攻坚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实情况、新出台的制度规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以及意见建议等),12月25日前将治本攻坚工作总结报省应急管理厅。
联系人及电话:裴云龙,025-83332430;
电子信箱:398887367@qq.com。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江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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