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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2021年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
2022年2月10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以下简称山东局)防范和应对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矿山事故)的能力,规范应急响应程序,明确应急处置职责,及时、科学、有效地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救援。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救援”理念,始终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援。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快速高效应对矿山事故。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平时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矿山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4)依法规范,科学应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充分发挥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和矿山救护队指挥员的作用,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决策、科学施救。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加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矿安〔2021〕166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3〕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矿山事故的应对工作:
(1)一般以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涉险事故。
(2)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指示,由山东局实施应急救援协调指导的事故。
(3)其他需要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山东局成立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1 应急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局长
副组长:相关局领导
成 员:事故调查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煤矿安全监察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各监察执法处、统计中心、救援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计算中心主要负责人。
2.1.2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①决定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
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对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③向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山东省委、省政府报告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和建议。
④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①事故调查处: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通过局网站发布事故信息;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做好事故调查准备工作。
②办公室:负责将事故救援有关指示、批示及机要文件呈报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传达局领导有关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调度安排车辆,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③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配合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相关技术装备资料和信息。
④煤矿安全监察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⑤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⑥各监察执法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参与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⑦统计中心:负责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及时准确接收、上报事故信息;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⑧救援指挥中心: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了解、掌握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调动、协调矿山救护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⑨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山东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⑩信息计算中心:负责保障山东局办公通信、网络和视频会商系统安全畅通。
2.2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矿山事故,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成立综合协调组和现场工作组。
2.2.1 综合协调组: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科技装备处)、统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计算中心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①组织落实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指示,传达上级有关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
②做好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及时准确接收、上报事故信息;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③协调、调度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④保障山东局办公通信、网络和视频会商系统安全畅通,做好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2.2.2 现场工作组:由事故调查处、煤矿安全监察处或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处、相关监察执法处、救援指挥中心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
①指导协调或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现场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③调动、协调矿山救护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④选调专家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3 信息处置
3.1 信息报告与通知
山东局值班调度室(设在统计中心)实行24小时不间断应急值守,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接收矿山事故信息及应急救援信息,并根据情况立即将相关信息报告局领导,通知有关处室、单位。
值班电话:0531-85686222、0531-85686333
传真:0531-85686223
3.2 信息上报
3.2.1 值班调度室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值班室,接到较大及以上等级矿山事故报告后,局负责人应立即电话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领导。按照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规定,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电话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发生事故初步原因。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2 救援指挥中心在接到矿山救护队出动救援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向局领导报告,并按照相关要求向应急管理部矿山救援中心报告。
应急救援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救护队伍名称、带队负责人及电话、接报(召集)时间、出动救援人员数量、装备;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型,死亡、失联及涉险人数等。
3.3 信息追踪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续报。重特大事故和社会影响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较大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事故伤亡人数、事故等级情况发生变化的,要第一时间续报相关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矿山事故严重程度、救援难度、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
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启动Ⅰ级响应。由局长、分管局长带领现场工作组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含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启动Ⅱ级响应。由相关局领导带领现场工作组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或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2 响应程序
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应急工作手册内容实施:
(1)值班调度室接到矿山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局领导,根据局领导指示,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
(2)值班调度室立即通知应急领导小组成员集结,通知办公室安排应急车辆待命;准备事故单位图纸或资料,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3)应急领导小组对事故进行研判,研究决策应急处置方案;确定现场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或参与事故救援;各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开展相应工作。
(4)现场工作组带队负责人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部传达有关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听取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情况汇报,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5)现场工作组根据事故救援工作需要,提供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协调相关专家、矿山救护队参加事故救援;及时报告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收集相关证据资料,做好事故调查的准备工作。
4.3 应急结束
(1)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获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经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2)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在经专家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结束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 总结评估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山东局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重点在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处置方面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信息保障
山东局值班调度室设值班电话2部、传真电话1部,24小时不间断专人值守,保障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移动电话应保持畅通。
5.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建立兼职救援队伍,并与就近的专职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保证充足的应急救援力量。
山东省现有8支专职矿山救援队伍,其中:6支救护大队、2支独立中队。国家矿山应急救援兖州队和枣矿集团、淄矿集团、龙矿集团救护大队还分别为山东省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和山东省非煤矿山鲁南、鲁中、鲁东应急救援中心。为应对矿山事故救援提供应急队伍保障。必要时,应急领导小组可请求外部专业救援队伍增援。
5.3 应急专家保障
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专业技术特点等情况,建立应急专家数据库。应急领导小组可根据事故抢险救援情况,及时协调相关专家参与事故救援,为事故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5.4 应急装备保障
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储备,主要以山东能源集团权属各矿业集团物资供应公司(中心)建立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储备专用库、矿山救护大队和山东省矿山钻探应急救援中心等单位为主储备。
5.5 应急经费保障
矿山事故救援应急经费首先由事故单位承担,如应急经费不足的,可申请地方政府协调解决。
5.6 应急后勤保障
5.6.1 医疗保障
主要利用原矿区医院或当地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联系其他地区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救护。
5.6.2 治安保障
主要利用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以及事故单位安保队伍,负责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保护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维护现场秩序等。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演练
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并及时进行评估、总结,以检验、强化应急准备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预案修订
当预案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变化,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调整,或应对突发事故、在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较大调整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订。
6.3 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备案,并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6.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东局负责解释,原《预案》(2019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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