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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医药用品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2-12-11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全省各医药用品经营单位:

  医药抗原检测试剂、连花清瘟胶囊、N95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资的经营销售,事关民生福祉和疫情防控大局,为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对全省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青海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用好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医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控制医药用品进销差价率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五、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并全力保障防疫药品、口罩、消毒杀菌用品等与疫情防控相关商品的货源调配。

  

  六、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医药用品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工作,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将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1234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3DA9AACD-D78C-4BDE-9A5C-072BF7127C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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