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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查处疫情期间扰乱市场秩序典型案例(三)

时间:2022-12-11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为保持商品价格相对稳定、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警示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现将部分经营者扰乱市场秩序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汇达农超百货超市”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案

  11月15日,市场监管部门对大渡口区钢花路“汇达农超百货超市”进行了突击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正在对思念大黄米小小黑芝麻汤圆、散装银耳、散装姬松茸进行特价促销,其价格标签分别标为原价10.8元、特价5.9元,原价49元、特价39.8元,原价138元、特价118元。经执法人员查验其促销前7日销售记录发现,上述3种促销商品的实际成交价分别为7.9元、39.8元、99元。当事人为了在促销活动中吸引客流赚取噱头,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构成价格欺诈违法行为。

  大渡口区市场监管局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对汇达农超百货超市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二、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瑞隆食品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11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接群众举报,对当事人位于垫江县滨河路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仙笛®脆筒杯休闲食品,外包装标明“生产日期:2022年01月01日,保质期:9个月”,所销售的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垫江县市场监管局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瑞隆食品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

  三、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邱某某经营的大药房销售药品时未按规定开具标明规定内容的销售凭证且逾期不改案 

  10月14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潼南区柏梓镇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在销售药品时未向消费者开具标明规定内容的销售凭证,随即依法书面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1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药品时仍未向消费者开具标明规定内容的销售凭证。

  潼南区市场监管局拟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邱某某在销售药品时未向消费者开具标明规定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市市场监管局再次提醒:在疫情防控期间,经营者务必严守法律法规,更好履行社会责任,严禁哄抬价格、价格欺诈,保障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或通过重庆网络问政平台(https://cqwz.cqnews.net/index)、市政府“互联网+督查”网络平台(https://www.cq.gov.cn/sy/dc/)进行投诉举报。


原文链接:http://scjgj.cq.gov.cn/zt_225/yqfkjjz/dxal/202211/t20221122_11326286_wa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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