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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11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政策原文: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

  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向社会提供可靠质量信息的重要手段。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8号令),已于2020年1月1日开始施行。同年我委出台并发布《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该实施办法是在18号令的基础上,结合天津实际,完善细化了我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程序。通过两年试行,规范性文件中需进一步完善修订监督抽查实施、异议处理、样品处置等章节内容,为提高监督抽查效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坚持稳固安全底线、进取质量高线,更好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决定制定《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

      三、修订过程

  《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是在《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改进和补充。通过组织各检验机构专家、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召开现场座谈会,以及向社会征求意见,对部分条文内容进行多次修订,最终形成《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办法》。 

  四、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由总则、监督抽查的实施、异议处理、结果处理、样品处置、附则六个章节组成,共三十五条。

  (一)监督抽查的实施主体。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简称为市市场监管委)组织的市级监督抽查和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各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区级监督抽查。

  (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抽样。应当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抽样机构抽样。对通过电子商务方式销售的产品抽样时,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购买样品。

  (三)样品的有关规定。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备用样品由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需启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按前款规定另行付费购买。

  通过网络交易方式获取样品的,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一并付费购买。

  (四)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并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销售者处抽样的,还应当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在网络抽样的,还应当将检验结论书面告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五)对抽查有异议的处理方法。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对抽样过程、工作程序、样品真实性等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材料。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异议处理,属地市场监管局、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应当配合对异议内容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论书面答复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六)复检程序终止的几种情况。

  1.复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办理复检手续、确认和交接样品、安装和调试的;

  2.因复检申请人原因,导致复检样品在运输、安装、调试过程中受损且无法进行复检的;

  3.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擅自拆封、替换、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复检所需样品的;

  4.复检申请人提出终止复检的;

  5.其他不满足复检条件的。

  (七)监督抽查后处理实施。

  负责结果处理的各区市场监管局自接到市市场监管委移送或在完成区级监督抽查不合格检验报告异议处理之日起七日内向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暂停生产、销售,六十日内予以改正,向负责结果处理的各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改正报告。

  负责结果处理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督促不合格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在自责令之日起七十五日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组织复查。

  负责结果处理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对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样品处置的几种情况。

  1.销毁;

  2.拍卖;

  3.公益性捐赠;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处置方式。

      五、修订内容

  一是补充了抽样机构和检验机构工作职责。第十二条抽样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详细、准确记录抽样信息,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标识、库存数量、封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内容真实、准确,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上报检验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是明确了后处理工作的属地管辖。第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原则上由被抽样生产者、标称生产者、被抽样销售者实际所在地的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管辖。

  三是增加了复检程序相关内容。第十四条第一款复检申请人在办理复检手续过程中放弃复检,需提交书面撤销复检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五条第三款对满足复检条件的应当组织复检。复检机构完成复检任务后,应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报送复检结果,待审核确认后,完成检验报告送达等工作。

  四是补充增加了样品处置的具体规定。第三十条增加了样品处置可以通过公益性捐赠的方式。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三条补充了销毁样品的要求和拍卖样品的规定。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jdhynew/202211/t20221116_6035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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