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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委 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2-11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者:佚名

  

  

  

  各区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5号),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市市场监管委、市税务局决定实施企业“多报合一”改革。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多报合一”的时间、事项和申报方式

  (一)实施“多报合一”的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在我市注册登记、取得税务登记并报送年度财务报表的企业,实施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年度报告(以下简称“企业年报”)和税务部门年度财务报表(以下简称“税务年报”)相关事项的“多报合一”。

  (二)实施“多报合一”的事项。市场监管部门与税务部门就企业年报与税务年报中相关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资产状况信息数据(以下统称为“资产状况信息”)开展“多报合一”,通过“数据同源”进一步提升年报数据的精准度。

  (三)实施“多报合一”的方式。通过打破“信息孤岛”,采取“一次申报、信息共享”的方式,让数据多跑路,避免企业“多头重复填报”,降低企业负担。企业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税务年报后,可自主选择是否进行“多报合一”。对于选择“多报合一”的企业,即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以数据共享方式,将企业填报的税务年报中的资产状况信息直接代入其企业年报中,企业无需重复填报;对于未选择“多报合一”的企业,按原有方式填报企业年报。企业对“多报合一”年报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二、实施“多报合一”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多报合一”数据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通道,对选择“多报合一”的企业,税务部门将其当日报送的资产状况信息于次日归集共享至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数据自动代入至企业年报的资产状况信息中。部门间在数据存储、传递过程中,应严格贯彻落实国家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保障系统和数据安全。

  (二)建立“多报合一”数据修正机制。企业在填报企业年报时,可以对预先代入的资产状况信息进行核对和修改;如对信息数据有异议的,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及时回应企业疑问并主动进行核验校正,确保数据传输安全、准确、及时、高效。

  (三)完善“多报合一”的系统功能。2022年底前,税务部门在电子税务局税务年报页面增加“多报合一”温馨提示,由企业根据系统提示对“多报合一”申报进行选择确认并授权。市场监管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企业年报页面增加“多报合一”告知书,为实现“多报合一”搭建便利化渠道。

  (四)探索开展“多报合一”的后续监管。加强部门间协同监管和监管衔接,依法对企业“多报合一”信息实施后续监管,探索开展企业“多报合一”事项的部门联合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企业信息数据资源共享,为监管工作更加智能、科学、高效提供信息化支撑。

  三、切实加强“多报合一”改革工作保障

  (一)加强协作推进。实施“多报合一”改革是高标准、高质量推进对标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重要措施,是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推进“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二)加大政策宣传。要多举措加大“多报合一”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充分了解实施改革的意义、改革的具体内容、实现“多报合一”的方式及操作流程,确保“多报合一”改革工作平稳落地、见实效。

  (三)强化指导服务。要依职责认真解答企业有关“多报合一”改革的问题咨询,着力引导企业用好改革政策,让企业充分享受到改革释放的红利。在推进“多报合一”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不断深化“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落实。

   

   

  市市场监管委                           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cjg.tj.gov.cn/tjsscjdglwyh_52651/zwgk/zfgznew/bdwwjnew/sjwwj_1/202212/t20221205_6050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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