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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时间:2022-09-03 来源: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价格行为,净化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切实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提供收费服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不得利用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代开发票等特殊优势,捆绑收取各类名义的服务费或捆绑销售商品。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达成统一服务价格的协议等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开展宣传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七、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

  

  八、各相关经营者如有上述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经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将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强制收费或变相强制收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六)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价格监管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舆情反映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强制收费、价格歧视、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理;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二手车市场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举报投诉。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8日

  

  

  

  


原文链接: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619481F7-6C83-4689-A42D-FF570CB9C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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