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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省民营企业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流程,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省工商联等四部门制定了《四川省民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决策部署,积极开通全省民营企业维权平台,全力开展“十百千维权护航”行动,同时将民营经济作为四川唯一特色指标纳入四川营商环境评价,努力推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据民营经济专项督查相关数据显示,超过70%的市场主体对政策环境表示满意,民营企业权益保护“四川品牌”成功打响。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和我省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全省民营企业维权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行,切实提升维权案件办理实效,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牵头起草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包括五章,23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民营企业投诉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投诉处理原则。
(二)第二章投诉受理,主要明确民营企业投诉受理范围、投诉受理途径、民营企业投诉提交资料、接诉部门投诉受理工作要求。
(三)第三章投诉办理,主要明确投诉分类处理、实行“限时办结制”、投诉处理相关规定及终止投诉处理的情况。
(四)第四章机制保障,主要对定期会商、数据共享、督促指导做了相关规定。
(五)第五章附则,主要明确《规定》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三、特色亮点
《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色亮点。
(一)导向明确。《规定》针对各地各部门办理企业投诉案件中出现的办理流程、时限均不相同的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二)统一规范。《规定》规范了投诉受理、初核、调查、处理等办理流程,投诉办理文书、台账,并对民营企业投诉受理、办理、督办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三)职责清晰。《规定》明确了民营办的牵头协调职能,细化了省市场监管局(省民营办)与经济和信息化厅、司法厅、省工商联等各涉企投诉工作部门的职能职责,进一步厘清过去涉企投诉工作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接诉范围存在争议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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