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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改进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服务和促进全国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建设,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服务型监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型政府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一切行政机关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创新行政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中要求“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政务服务效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要求,依法全面履行市场综合管理职能,将服务元素有效融入监管体系,构建服务到位、监管有力、运转高效的服务型监管机制,结合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监管行为特点,制定推行服务型监管的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制定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在指导思想上,《实施意见》强调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人民至上、执法为民,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效率和公平、活力和秩序,着力推动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服务理念和服务措施融入市场监管体系建设,为湖北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在主要目标上,《实施意见》明确在守牢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按照监管“无事不扰”和服务“无处不在”原则,建立“预防为主、服务在先、规范为要”的监管机制,将政策法律、质量技术、风险管控、合规指导等服务因素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容,让监管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在基本原则上,《实施意见》要求坚持预防为主,帮助市场主体健全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坚持服务在先,帮助市场主体防范安全问题和违法现象发生;坚持宽严相济,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处置;坚持智慧监管,对市场主体实现精准监管和定制服务。
三、《实施意见》主要规定了哪些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针对强化事前教育预警、强化事中分类监管、探索事后延伸监管等三个方面,提出十五项具体措施。把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服务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教育、帮扶、处罚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强化事前教育预警,提供高效便捷的前置服务:关口前移强化告知,完善行政审批服务标准,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水平,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教育指导功能关口前移;监测风险强化预警,依托省局“三网一中心”,实现“智慧监管一张网”综合监测,对高风险市场主体提示违法风险,做到警示在前、教育在前;靠前服务强化指导,遵循市场主体自愿原则,以预防违法为目的,主动服务或依申请实施指导,将行政指导置于监管执法之前并贯穿监管全过程;创新方式强化普法,创新市场监管普法载体,打造市场监管普法品牌,实现监管部门普法、市场主体守法的统筹协调;正面激励强化引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市场主体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在市场监管领域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引导市场主体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实现质量创新。
强化事中分类监管,提供差异化的靶向服务:纠正审批关口违法行为,对行政许可和审批备案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指导,督促行政相对人予以纠正;强化行政检查服务导向,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最大限度实施综合检查、一次性检查,做到检查与服务的有机融合,检查和规范同步推进;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树立承诺即监管、公示即监管、共享即监管的理念,实行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相结合,加强大数据服务和应用,以信用赋能市场监管,推动实现监管既“无事不扰”又“无处不在”;鼓励市场主体主动纠错,实施行政处罚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等情节,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推行轻微违法依法免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编制并动态调整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加强执法现场说理和以案释法,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相关行为;加强严重违法惩戒帮扶,统筹运用监督抽查、行政处罚、强制下架召回等手段,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和规范力度,以生动直观的方式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
探索事后延伸监管,提供重在规范的闭环服务:健全执法回访制度,在监管过程中实行服务意见建议反馈制度,主动为市场主体送政策、送法律、送服务,因企施策,加强针对性帮扶;督促市场主体健全机制,通过典型违法案例剖析,查找受处罚对象违法风险点,督促涉及公众健康和安全等的市场主体建立完善内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协助市场主体化解争议,正确处理行政监督、权益救济和争议化解的关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体化、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和消费纠纷的途径;强化社会共建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市场监管舆情督导员队伍作用,在监管与服务中更多倾听群众呼声,参考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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